“天堂有路你不走,地獄無門你偏行。”每一個作奸犯科之人都心存僥幸,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重則人死燈滅,輕則失去自由。而失去自由的程度取決于罪行的輕重,對于不同的違法犯罪行為,羁押的場所也有所不同。
除了最常見的監獄,其實看守所和拘留所也負責關押犯人,那麼這三者關押的分别是什麼人群,又有何區别呢?
監獄:
狹義的監獄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内執行刑罰。因此監獄裡關押的犯人都是已經被判刑,需要刑滿才能釋放的罪犯。
監獄具有改造功能、懲罰功能和防衛功能,通過剝奪罪犯人身自由,使他們與社會隔離,以防止罪犯在服刑期間重新違法犯罪,同時警戒、威懾、教育社會上其他可能犯罪的人,防止他們走上犯罪道路。
監獄的主管部門是監獄管理局,最高行政主管部門是司法部,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在監獄有嚴格的生活作息要求,不過根據《監獄法》第48條,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但與親屬會面也是有時間要求和限制的,會面一般一月一次,單次一般不超過30分鐘,對于未成年犯或是家中遭遇重大變故的犯人會見次數和會見時間,可以予以适當放寬。總體而言是三個場所裡看管最為嚴格的。
看守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條,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由此可以看出看守所羁押的對象主要為四類:一是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人,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審判,危害社會;二是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的人,目的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和審判;三是公安機關決定執行拘留的人,此類人最多,具有犯罪的重大嫌疑的,拘留是為了防止其逃避偵查;四是國家安全機關決定拘留的人。
所以看守所也可以看作是一個中轉站。看守所羁押的涉嫌犯罪的人日期有不确定性,少則3天,多則幾個月,即使釋放也不意味着刑事處罰結束。不過也有例外,比如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執行完死刑後,刑事處罰就完畢了。因此一旦進了看守所,一旦進了看守所,除非法院審判無罪,否則勢必留下案底,影響一生。
進了看守所也别妄想能逃,那隻會加重自己的罪行。看守所由公安機關負責内部管理,外部由武警警戒,押解由武警擔任。在看守所,從發型、服裝到一言一行都有統一規範,不亞于監獄的嚴格程度。在看守所中正在接受審查的人,是絕對禁止與外界任何人接觸的,但有會見律師的權利。
拘留所:
相比前兩個,拘留所就是小巫見大巫了。拘留所是公安機關依法将特定的人短時間拘禁留置的場所。拘留所羁押的對象主要有兩類:一類是行政拘留對象,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其他公安行政法規的人。
比如當街尋釁滋事的醉漢,擾亂了社會秩序,造成了财産損失,但還沒達到刑事犯罪程度,就會被處以治安處罰。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拘留所羁押的最長時間是15天,如果有多種違法行為,合并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具體天數會依據違法情節輕重判定。
還有一類是司法拘留對象。司法拘留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強制措施。主要針對作僞證、沖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隐匿轉移被查封或扣押的财産、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妨害訴訟活動人,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最高拘留期限為15天。
還有一種是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根據《拘留所條例》相關規定,被拘留人有會見、通信權利,因此家人可以探視,隻要向拘留所提交申請即可。所以拘留所的自由程度相較前兩者而言是比較高的。進拘留所的,大多是民事案件,社會危害性不大,性質較輕,因此不會留下案底,隻會記錄下違法行為。
但不管是監獄、看守所還是拘留所,都是會讓人生背上污點的地方,前兩者留下案底對于子女的未來也會産生不可磨滅的影響,将來子女參軍或是考公務員都會受限制,後者體驗過失去自由的滋味後,若是不能迷途知返,必釀成大禍。
誰也不希望和這三個場所扯上關系,同樣誰也不能存僥幸之心蔑視法律,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堂堂正正,坦坦蕩蕩,時刻牢記底線,才會心裡有愛,眼裡有光,也無須擔心自己和家人進入這三個場所。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