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廣州2月21日電 (索有為 田繪 李佳)廣州互聯網法院21日晚通報,該院日前就原告林志玲訴被告顔某化妝品有限公司(下稱顔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案件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從判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訴,目前該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近日,被告顔某公司主動聯系廣州互聯網法院,表示願意立即履行判決内容。
資料圖:林志玲。中新社記者 杜洋 攝
該案中,顔某公司為宣傳推廣一款“林志玲志玲”品牌化妝及護膚産品,在其微信公衆号上發布了《林志玲:女人心态越好,命運才會越來越好!》《點亮護膚品的八大“黃金定律”》《你造嗎?你的面膜可能白敷了!》等13篇圖文,當中使用了林志玲的姓名、肖像。同時,顔某公司以“林志玲”的拼音注冊網站,并在該網站上以林志玲為第一人稱的方式進行姓名、知名度、生活方式等的介紹并将之與顔某公司及“林志玲志玲”品牌産品宣傳相關聯。林志玲認為顔某公司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其姓名權、肖像權等合法權益,給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遂提起該案訴訟,并提出要求顔某公司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費等訴請。
該案争議焦點為顔某公司是否侵害了林志玲的姓名權、肖像權;如存在前述侵權,顔某公司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顔某公司辯稱,不同意林志玲的訴訟請求。稱該公司已将微信公衆号中涉及林志玲的文章删除,并将網站中有關“林志玲志玲”品牌的産品全部下架,沒有再銷售該款産品;顔某公司微信公衆号的粉絲不足10人,關注度極低,且涉及每篇微信圖文的閱讀總量均不超過10人,不足以給林志玲造成損害。此外,國家商标局已經受理了“林志玲志玲”的商标注冊申請,顔某公司銷售“林志玲志玲”品牌産品是合法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顔某公司的行為構成侵害林志玲的姓名權、肖像權,并判決顔某公司向林志玲賠償經濟損失50000元。顔某公司向林志玲支付為制止侵權行為産生的合理開支7000元。顔某公司向林志玲出具緻歉聲明,并在微信公衆号上連續30日發布内容相同的緻歉聲明。駁回林志玲的其他訴訟請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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