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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茸與什麼相沖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9 08:24:03

俗話說得好

“撿小便宜吃大虧”

在我們的身邊就有這樣的事兒

愛占小便宜最後卻吃了大虧

這不

密雲區人民檢察院

就受理了兩起在集市上買賣鹿茸

而引發的強迫交易案

一起來看看到底是怎麼回事

鹿茸與什麼相沖(集市鹿茸謹慎買)1

案例一

王某30歲,利用周末時間一個人到西田各莊大集溜達,在大集上看到有人在賣鹿茸。攤位外一個老年男子說這鹿茸一看就是好東西并問價錢。賣鹿茸那人說論片賣30元,論根賣25元,兩人一起買才能20元。被害人一聽覺得便宜就爽快地挑選了一顆鹿茸。賣鹿茸的拿起來就切,一邊切一邊說“兄弟,這個可是20元1克,不是20元一兩也不是20元一斤”。

聽到賣鹿茸的這樣說,被害人王某就害怕了,因為一般大集上賣的都是農産品,都是按斤賣的,幾乎沒有按克賣的。細算一下就說不買了,但賣鹿茸的說不行切了就得要。被害人王某撒腿就跑,被兩個人追上就打。随後賣鹿茸的又叫來一輛車,二人夥同司機把被害人弄到車上繼續打,并讓被害人拿出錢包裡的銀行卡和身份證,索要銀行卡密碼,被害人怕被打就把銀行卡密碼告訴三個人了。三個人把被害人帶到銀行門前,取走被害人銀行卡上的14000元。

經鑒定,王某所購買的鹿茸鑒定價格為人民币3500元。

案例二

70歲老大爺齊某一個人到穆家峪鎮新農村大集溜達。在大集中間處,齊大爺看到有賣鹿鞭的遂上前問價,對方說是45塊錢,邊上有兩名男子也要買,其中一名男子跟賣東西的說便宜點,賣家表示這三顆若三個人想要的話,就賣38元一顆(克),齊大爺覺得38元比較便宜,以為是38元一顆鹿茸,就跟對方說要了,然後賣家就給切好裝袋子,稱完260克,跟齊大爺要9880元。

齊大爺一聽就懵了,趕緊問對方不是38元一顆嗎?對方回答說是38元一克。得到明确答複的齊大爺趕緊說不要了,對方就不幹了,邊上買的人也說沒拿那麼多錢,賣家的其中一名男子就拿出剪鹿鞭的剪刀,捅了這人心口一下,說切都切好了,不買不行。這人就害怕了,說取錢去,這名男子又拿着剪刀問齊大爺怎麼給錢,齊大爺說身上隻帶了100塊錢,然後對方就跟齊大爺回家取了7000元。

經鑒定,齊大爺所購買的鹿鞭鑒定價格為人民币310元。

這兩起案件看來就是日常生活中的小事情,也許有的讀者會說我在大集上買東西也遇到過這樣的問題,開始覺得挺便宜,仔細一想原來售貨單位不一樣,20一克和我們百姓通常理解的一斤價格相差500倍,即王某所買的鹿茸如果按照賣家說的就是10000元一斤。齊大爺所買的鹿鞭就是19000元一斤。如果賣鹿茸、鹿鞭的是按斤報價,估計無論是王某還是齊大爺都不會買的。所以,檢察官提醒廣大群衆,在集市上買東西,一定要問好價格及售貨單位,問好是一克的價格還是一兩、一斤的價格,以免自己騎虎難下。

另外檢察官也提醒廣大群衆,交易自由,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強迫他人購買商品、服務。本案中的賣鹿茸、鹿鞭的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方式強迫王某購買鹿茸,使用威脅手段脅迫齊大爺購買鹿鞭,其行為屬于強迫交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強買強賣商品的。根據2017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第五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的;(三)強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強迫3人以上交易的;(四)強迫交易金額1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2000元以上的;(五)強迫他人購買僞劣商品數額5000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1000元以上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這兩起案件中王某的傷情達到輕微傷,屬于以暴力手段強賣商品,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王某案中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為10500元,齊大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數額為6790元。兩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均構成強迫交易罪。

無論是王某還是齊大爺都是忽略了售價單位,覺得買了便宜,結果卻遭到了人身傷害和财産的損失。檢察官建議廣大群衆,買鹿茸等名貴藥材最好到正規藥店去購買。在集市上購買物品,一定要問好售價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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