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EPC是什麼?
EPC是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的簡稱,一般翻譯為“設計-采購-施工模式”,它是在國際工程實踐中應用比較普遍的一種工程承包模式。
從來源來看,我們一般認為,EPC這個名稱是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的通用術語,來源于FIDIC制作的《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因此,目前,一般研究EPC主要以《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為參考依據。
不過,需注意,對于EPC的概念及内涵,國際上并沒有統一明确的定義,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編寫的各種“合同條件”中也均沒有對EPC做出具體的定義。所以,EPC更多地是存在于工程實踐,尤其是國際工程實踐中,更多地是一種實然的存在。
關于EPC的适用範圍,根據《菲迪克(FIDIC)合同指南》前言,《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即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key Projects推薦适用于以交鑰匙方式提供加工或動力工廠,也可用于由一個實體承擔全部設計和實施責任的,涉及很少或沒有地下工程的私人融資的基礎設施項目。這種合同的通常情況是,由該實體進行全部設計、采購和施工(EPC),提供一個配備完善的設施,(“轉動鑰匙時”)即可運行。
另外,根據FIDIC制定的最新的2017版《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的規定,本《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條件不适用于下列情況:(1)如果投标人沒有足夠時間或資料,以仔細研究和核查雇主要求,或進行他們的設計、風險評估和估算;(2)如果建設内容涉及相當數量的地下工程,或投标人不能調查的區域内的工程,除非規定特殊條款對未知狀況予以說明;(3)如果雇主要嚴密監督或控制承包商的工作,或要審核大部分施工圖紙。其從反面限制了EPC的适用範圍。
關于EPC可以包含的内容,根據99版《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EPC/Turkey 工程模式是包含項目策劃、可行性研究、具體設計、采購、建造、安裝、試運行等過程在内的全過程承包模式,承包商交“鑰匙”時提供的是一套配套完整的可以運行的設施。
關于EPC合同價格,根據99版《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EPC/Turkey 工程項目一般采用總價合同,對于部分工程可以采用單價合同,項目的最終價格具有确定性。EPC/Turkey 工程項目中,承包商承擔項目的絕大多數風險,承包商對項目的實施負全部責任,業主很少介入,即承包商承擔所有的設計、采購和施工責任,最後提供一個設備配備完整,可以投産運行的項目。
關于EPC中承包商的風險負擔,根據99版及2017版《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的相關規定,承包商應負責工程項目的絕大風險,比如:一般認為,(1)EPC中,承包商應負責工程的設計, 并在除合同列明雇主應負責的部分外, 對雇主要求(包括設計标準和計算)的正确性負責。承包商從雇主或其他方面收到任何數據或資料,不應解除承包商對設計和工程施工承擔的職責。(2)除專用條件另有說明外,承包商應被認為已取得了對工程可能産生影響和作用的有關風險、意外事件和其他情況的全部必要資料;承包商不僅接受對預見到的為順利完成工程的所有困難和費用的全部職責;對于任何不可預見的(Unforeseeable)或未預見到的困難和費用,合同價格也不應考慮予以調整。(3)一般,承包商應負責核實和解釋雇主提供的現場地形以及現場地下、水文、氣候和環境條件方面的所有有關資料,除特别規定外,雇主将不對上述資料的準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4)其他等等。
關于《生産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與《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的區别,除了《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FIDIC還制作了《施工合同條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和《生産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這兩個在國際上比較常用的工程合同條件。《施工合同條件》相當于國内住建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與《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差别較大,兩者一般不發生混淆或混用。但,《生産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與《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有一定的相似性,兩者中的“設計”任務都分配給了承包人,工程實踐中,有時,發承包人會将這兩個“合同條件”混用,将《生産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誤當作《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這是不對的,《生産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與《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雖然都将設計任務分配給承包人,“合同條件”内容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兩者在“風險分擔”上具有顯著區别,其實,在風險負擔上,《生産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更接近于《施工合同條件》。而且,上述三種“合同條件”中承包人所承擔的項目風險由《施工合同條件》到《生産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再到《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是依次遞增的。
二、國内有EPC嗎?
國内住建部等行政機關出台的各種規範性文件或示範文本中統一用的都是“工程總承包”這一術語,比如《建設部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幹意見》、《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工程總承包市場準入問題的複函》、《工程總承包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規定》及《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試行)》等。
唯一出現“EPC”這一名稱的是在《建設部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這一文件中,該《指導意見》第二條第(三)項将“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總承包”規定為“工程總承包的主要模式”之一,并對“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總承包”界定為“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交鑰匙總承包是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業務和責任的延伸,最終是向業主提交一個滿足使用功能、具備使用條件的工程項目。”
但能說國内現在就已經有EPC了嗎?這個可能要謹慎回答。
首先,從國内現有規範性文件的“文件名”來看,都是使用“工程總承包”這一術語,而非直接使用“EPC”。也就是說,國内現有規範性文件都是将“EPC”、“DB”、“EP”、“PC”等裹在一起進行規範的,它們統稱為“工程總承包”。
其次,從示範文本的名稱、适用範圍及内容來看,國内目前不存在像FIDIC制作的《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那樣專門适用于“EPC”這一承包模式的“示範文本”。根據《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試行)》的規定,其适用于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承發包方式。“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人受發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含竣工試驗)、試運行等實施階段,實行全過程或若幹階段的工程承包。可見,“示範文本”與國内現有規範性文件作了一緻的處理,即實際上并不單獨區分“EPC”、“DB”、“EP”、“PC”等工程總承包的不同模式,而更傾向于使用“工程總承包”這一統一概念,進行統一規範和調整。
最後,目前國内很多的“工程總承包”合同會冠以“EPC”之名,叫作“某某項目 EPC工程總承包合同”,但它們在具體的合同風險分擔上可能并不符合FIDIC制作的《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的要求,而更親近于FIDIC制作的《生産設備和設計-建造合同條件》中的風險分擔。此種情況下,我們也很難說這些合同名稱中冠以“EPC”之名的工程實質上就是EPC工程。而且,如果嚴格按照《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中風險負擔的有關規定,可能很多在合同中即使約定了相同風險負擔條款的工程項目在實際履約過程中,也會演化為“EPC”的變體,這主要是因為《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分擔給“承包人”的風險太大,所以不管是在國際上,還是在國内,實際上,發承包人在簽訂《EPC工程合同》時,一般都會對合同中的一些風險條款作出适當調整。
基于以上分析,本團隊認為,如果一個工程項目從合同形式、内容及工程履約等都完全符合《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中風險負擔的有關規定,才可以說這是一個真正的EPC工程,那麼,可能目前國内基本沒有EPC工程。但,EPC作為工程總承包的主要模式之一,而且還是住建部等行政主管部門主推的工程總承包模式,又必須對它加以規範和指引。這就需要住建部等行政主管部門以“正式的規範性文件”的形式對“EPC工程”的構成要素,尤其是風險分擔規則等作出明确的規定,以便于“EPC工程”或“EPC工程合同”的識别。
三、什麼是工程總承包?
1.基本概念
根據《建設部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幹階段的承包。
2.工程總承包的主要模式
根據《建設部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第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工程總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
(1)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總承包
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交鑰匙總承包是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業務和責任的延伸,最終是向業主提交一個滿足使用功能、具備使用條件的工程項目。
(2)設計-施工總承包(D-B)
設計-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設計和施工,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規模、類型和業主要求,工程總承包還可采用設計-采購總承包(E-P)、采購-施工總承包(P-C)等方式。
另,《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幹意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了“工程總承包的主要模式”,即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的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承包方式。工程總承包一般采用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或者設計-施工總承包模式。建設單位也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按照風險合理分擔原則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總承包模式。
四、EPC不等于工程總承包
1.“EPC”不一定是EPC
住建部制定的《建設部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等規範性文件中雖然将EPC作為工程總承包的主要模式之一,但此處的工程總承包隻有一個概念即“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那,通過第一部分“EPC是什麼?”的分析,可知,EPC中除了承包商要負責全部的設計、采購和施工外,實際上,還包含很多其他一系列的具體合同條件,比如EPC的适用範圍、EPC價格、EPC中EPC中發承包人的風險分擔等,而且EPC應滿足的所有合同條件中,最重要的應是EPC中發承包人的風險分擔問題。因此,雖然住建部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中提到了“EPC”這一代指的“工程總承包模式”,但,我們現在還無法單純地從這一名稱的概念上去下判斷,直接認定住建部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中的“EPC”就完全指的是FIDIC制定的《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的那種EPC模式。因此,“EPC”不一定是EPC。
2.即使“EPC”是EPC,也不等于工程總承包
退一步講,暫且認為住建部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所提到的“EPC”是完全意義上的EPC模式。但不管是從《建設部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等規範性文件對“工程總承包模式”劃分,還是從國内多數書籍、合同文本名稱中“EPC工程總承包”的通常用語來看,住建部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工程實踐中的發承包人基本上已形成一定的共識,即EPC隻是工程總承包的主要模式之一,是工程總承包的一部分,具體是指工程總包方采用設計-采購-施工工程總承包這種工程總承包模式來承包工程。
綜上,EPC不等于工程總承包。
《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師》高級研究班
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師,主要授課内容:
《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師》的培訓及考試。授課老師均為:住建部、國家發改委相關領導及行業内相關專家。
授課内容主要為:全過程工程咨詢決策咨詢服務階段、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設計階段、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招投标階段、全過程工程咨詢項目施工階段、全過程工程咨詢竣工驗收階段及BIM應用等實操課程
知識适用于:建設項目全過程咨詢服務,全生命周期各階段。
設計内容:
時間及地點:
2019年12月19日-22日 地點:濟南
2020年 1月9日-12日 地點:西安
2020年3月 地點:杭州、昆明、三亞、廈門、武漢、上海、深圳
2020年4-5月 國外考察團:日本(東京大學) 加拿大(滑鐵盧大學)(多倫多大學)
培訓及考核通過後可獲得:
1、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師專業技能證書——中國國家培訓網頒發
2、BIM工程師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3、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師崗位培訓結業證書
4、全過程工程項目管理專業技術培訓會員單位銅牌(參培單位獲取)
5、參培單位和個人名單公示——由人民網、光明網、中廣網等權威媒體面向全社會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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