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減證便民,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20〕334号)、《東莞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東府〔2021〕47号)、《東莞市實施2022年度“放管服”改革九大攻堅行動打造企業全生命周期“莞家”服務品牌工作方案》(東府辦函〔2022〕220号)等文件精神,我市決定在部分許可審批事項涉及的住所(經營場所)證明事項實施告知承諾制。
法律法規對住所證明的形式未具體規定的,或雖有具體規定但需要進行現場檢查(含告知承諾制“先證後查”)的許可事項,采取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模式。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将證明義務、證明内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住所産權證明、租賃合同等證明材料。
附件:1.生産經營場所信息申報表(示例)
2.施行住所(經營場所)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事項清單(第一批)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東莞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2022年8月19日
【作者】 陳琬瑩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 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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