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親王、郡王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是屬于宗室王公,即愛新覺羅氏子孫。然而了解清史的讀者都知道,清代的王爺不僅僅隻有宗室才有,蒙古各部同樣也有親王、郡王。那麼同樣都是王爺,宗室和蒙古的又有何不同呢?
有清一代,十分重視與蒙古各部的關系,并在政治上給予了特殊的關照。如果按照等級制度進行劃分,依次是滿族、蒙古、漢軍、漢人,顯然,蒙古各部在最高統治者眼中占有很大的分量。
蒙古各部的基本情況努爾哈赤與皇太極時期,執行的是聯合蒙古的政策。那些最早歸附後金的蒙古各部,先後被努爾哈赤編入八旗。注意,這些蒙古部落家族官方上的稱謂為“舊蒙古”。
起初,努爾哈赤在這些蒙古人編立牛錄,隸屬八旗,後又單獨編成蒙古旗(共有二旗)。天聰二年,皇太極取消蒙古旗,将蒙古人丁分别隸屬代善、濟爾哈朗等貝勒所轄的滿洲八旗。因此,我們在界定的時候,要将這部分“舊蒙古”區别對待,他們是屬于滿洲八旗的。
蒙古是一個很籠統的叫法,清代對蒙古的統治,分為三個地區:一是内蒙古地區,包括蒙古科爾沁部等24部,共49旗;二是外蒙古地區,包括喀爾喀4部,附2部,共86旗;三是青海蒙古5部,共18旗。因此,清代則以内、外蒙古及青海地區為蒙古的具體劃定。
蒙古各部的爵位情況皇太極稱帝後,宗室爵位确定為十二等若幹級并形成定制。依次是親王、郡王、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不入八分鎮國公、不入八分輔國公、鎮國将軍、輔國将軍、奉國将軍、奉恩将軍。
宗室入八分爵位也在蒙古各部實行,但也有所區别,隻有前面的六個爵位,即親王、郡王、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此六等之下又設台吉、塔布囊。不過,蒙古最高的爵位并非是親王而是汗,而且隻有外蒙古地區才有。
先來說内蒙古
内蒙古科爾沁等24部,是從崇德元年開始建立旗制的。清王朝對内蒙古各部,首先是授予較高的爵位。天命十一年,封科爾沁右翼中旗劄薩克和碩圖什業圖親王為圖什業圖汗。
科爾沁部共封了5個親王、18個郡王、16個貝勒、14個貝子、8個鎮國公、14個輔國公。六等之外還有數量較多的台吉、塔布囊(台吉、塔布囊是同等的爵位,一等視正一品,二等視正二品)。
需要指出的是,蒙古各部的親王、郡王等隻是爵位,并非是官職。各旗的最高長官為劄薩克旗長,掌一旗之政令。旗長由朝廷任命,或是世襲,但不限于爵位,以親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充任。
蒙古的旗和滿洲、漢軍的旗大體上是相同的,隻不過蒙古各部在旗之上還設“盟”。盟起初隻是臨時性的“會盟”,每三年一次,到了康熙以後則确定為固定的組織。
内蒙古共設六個盟,分别是:哲裡木盟,轄10旗;卓索圖盟,轄5旗;昭烏達盟,轄11旗;錫林郭勒盟,轄10旗;烏蘭察布盟,轄6旗;伊克昭盟,轄7旗。
各盟設盟長一人、副盟長一人,一般是由同盟各旗的親王、郡王、公擔任,其具體人選由理藩院開列,請旨簡放。凡是内蒙古的事務,均有理藩院管理,劃定具體遊牧地區,以及管理各部的爵位、譜系等事務。
再來說外蒙古和青海蒙古
外蒙古喀爾喀等部是從康熙二十五年以後開始封爵建旗的。外蒙古的爵位有:汗爵共5人、親王7人、郡王9人、貝勒11人、貝子12人、鎮國公10人、輔國公28人。同樣也有一、二、三等台吉(無塔布囊)。
外蒙古各旗設劄薩克一人,其行政建制和内蒙古同。外蒙古在旗之上同樣也設盟,喀爾喀部共有4個盟:汗阿林盟,轄20旗;齊齊爾裡克盟,轄24旗;克魯倫巴爾和屯盟,轄23旗;劄克畢拉色欽畢都爾諾爾盟,轄19旗。此外還有杜爾伯特部二盟和新土爾扈特一盟,共轄18旗。
最後是青海蒙古
青海蒙古規模較小,共有5部29旗。青海蒙古的爵位沒有親王,隻有郡王3人、貝勒2人、貝子3人、輔國公4人。其各旗也設劄薩克一人治理旗務,旗所屬官員的設置,均與内、外蒙古相同。
蒙古親王和宗室親王的區别宗室親王爵位采取的是降級襲爵的原則,有清一代共有26個一般親王,此外還有十二個鐵帽子王,數量不算太多。親王有固定的俸祿,且分封後皇帝會賜給王府、莊園、馬場、當鋪、家丁等。
宗室親王大多數都會被委以重任擔任要職,參與國家大政的決策。乾隆以後到道光朝,親王基本上遠離政治中心,不在軍機處任職。到了晚清時期,親王的地位再次崛起,得以進入中樞機構。總的來說,宗室親王俸祿高,待遇優,且有機會擔任要職,參與國家政務。
蒙古各部親王從現有的記載來看,朝廷也給予俸祿,但遠遠低于宗室親王,達不到一萬的年俸。而且也無莊園、房産的賜予,隻是一個名義的虛銜。
再者,蒙古親王很少參與到國家政務當中,隻是負責自己部族内的事務和旗務。隻不過,蒙古親王很多都是世襲罔替的,比如皇太極時期,科爾沁部、喀爾喀部很多親王、郡王都特命世襲罔替,數量多達十餘人。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爵位同樣是親王,宗室和蒙古的區别還是很大的。清統治者在名義上給予蒙古極大的政治特權,在爵位上也舍得恩賜,但對于實際權力,卻是絲毫不肯放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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