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将特定的人短時間拘禁留置的場所。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一、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區别
1、法律依據不同。
拘留所是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設置;而看守所設置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和《看守所條例》的相關規定。
2、性質界定不同。
拘留所羁押的是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國家行政羁押機關;而看守所羁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餘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羁押機關的性質。
3、羁押對象不同。
拘留所羁押的對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羁押的對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餘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
4、法律監督不同。
《看守所條例》第八條規定:“看守所的監管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而拘留所的監督則無明文規定。比如拘留所羁押的對象是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拘留的人,或被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而看守所羁押的對象則是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餘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從性質上說,拘留所更多的是一個适用行政處罰的羁押場所,看守所則更多是一個适用刑事強制措施的羁押場所。前者是一個最終的行政處罰場所,其性質是懲罰性的;後者是一個為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存在的臨時羁押處所,其性質是保障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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