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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勞費心對上還是對下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25 02:05:37

有勞費心對上還是對下? 為了便于表達,人們逐漸形成一些約定俗成的行業詞彙我國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投牢”和“投勞”兩個不同詞彙表達同一個意思,那麼,到底是“投牢”還是“投勞”呢?竊以為,“投勞”更為恰當,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有勞費心對上還是對下?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有勞費心對上還是對下(投牢還是投勞)1

有勞費心對上還是對下

為了便于表達,人們逐漸形成一些約定俗成的行業詞彙。我國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投牢”和“投勞”兩個不同詞彙表達同一個意思,那麼,到底是“投牢”還是“投勞”呢?竊以為,“投勞”更為恰當。

牢,監禁犯人的地方;獄,監禁罪犯的地方。1990年3月17日國務院頒布的《看守所條例》第2條規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1997年1月1日,我國施行的《刑事訴訟法》從尊重和保障人權出發,首次使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區别處在不同刑事訴訟階段的“當事人”,在這之前,統稱為“犯人”。在影視劇中,我們也能經常看到“把某某打入大牢,聽侯處理。”可見“犯人”,一般是指沒有還沒有經過審判的刑事訴訟當事人,經過審判而判決有罪的刑事訴訟當事人,才是罪犯。所以說牢和獄,其實是兩個不同的地方。用現代的話說,牢是指看守所,獄是指監獄。在人們的觀念中,被看守所關押過的人,就是坐過牢的人。那麼,看守所投送罪犯到監獄執行刑罰,俗成為“投牢”在邏輯上就說不通了。若是把“逮捕後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稱為“投牢”,雖然邏輯上說的過去,但是從尊重和保障人權方面卻跟不上新時代要求,并且已有更為妥貼的約定俗成的“送押”,“投牢”一詞,不合時宜。

1954年8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使“勞動教養”和“勞動改造”政策法律化,我國出現了“兩勞人員”。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于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勞動改造”一直進行。我國《刑法》四十六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其它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一直以來,人們就把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稱作“勞改犯”。所以,把投送罪犯到監獄執行刑罰,看成是把罪犯投送到監獄進行勞動改造,也就是我們簡稱的“投勞”,才是最接近真實意思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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