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指通過面對面的談話或者手語、電話或者在線即時通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通俗信函、傳真、電報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為非對話作出的意思表示。對于非對話形式的意思表示隻有在效果意思通過表意行為達到相對人時才能産生效力,而不是隻要表意人發出其意思表示就生效了。
人民法院在審理以非對話方式進行的意思表示是否生效的案件中,要确定其非對話方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或身份契約的形式要求,比如遺囑是否有書面形式;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完整和準确,接受意思表示的當事人是否知悉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意圖,以合同為例,對方發出了邀約,另一方是否認為這就是一個訂立合同的邀約,如果是否定性的,那麼不能認定具有合同成立的标準;數據電文系統是否接收或收到,不能僅憑當事人的陳述,而應對其進行鑒定或檢測,此外,對電子數據進行證據認證的過程要客觀和公證,并體現在裁判文書說理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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