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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假規定及範圍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27 07:28:26

喪假規定及範圍(喪假三天的規定)1

本網評論員 王際文

這兩天,上海某商場物業員工因父親去世請假未批強行休假後被辭退,法院最終認定公司違法并判賠償的新聞,引發了人們對勞動糾紛中法、理、情的熱議——我身邊的工友們都說,法院的判決“合情、合理也合法,判出了公平也判出了人情”!

在為法院判決點贊的同時,通過認真查閱類似新聞事件,我想:國家有關部門很久以前制定的關于職工喪假時間的規定,是不是也該改改了?

有關部門的規定是這樣說的:“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職工的嶽父母或公婆死亡後,需要職工料理喪事的,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可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喪假”。

當初把職工喪假限定為“酌情給予一至三天”,具體理由我不清楚,想必在那個年代自有其合理性。但站在今天看來,似乎有些不切實際。

其一,在失去親人的環境下,人的心情是既悲傷又痛苦的。職工在剛剛處理完親人的後事後,就立即返回上班,甚至可能在還沒有完全安頓好的情況下,就得返回上班,否則隻能算是曠工或者事假。像這樣不多給職工一點心情調整和情緒穩定的時間,是不是有點不夠人道?

其二,親人驟然離去後,其他親人一般都需要心理上的即時撫慰和關懷。作為奔喪職工,無論是身為子女還是配偶,自然都是生者最重要的寄托和依賴。此時,适當給予奔喪職工一點時間,充分體現一下親人間的關照和安撫,是不是很有必要呢?

其三,受傳統文化影響,許多地方對親人去世後的處理,都有相應的風俗和慣例。比如,有些地方就存在死者下葬前停放幾天的習俗,以供親人們悼念和追思,因此職工處理喪事的時間就會延長。這時,如果喪假還限定在“一至三天”,是不是跟現實就有沖突?

人死不能複生,死者為大。當一個鮮活的生命終止後,給其親人适當的時間與其做最後的情感告别并對生者進行心靈安撫,既體現了以人為本,又符合中華民族傳統人倫道德和善良風俗。

我看到,上海法院在對上述案件所做的判決中,為了維護職工僅有的三天喪假權,為了社會公平正義,可謂精心備至,最終做到了情、理、法相結合。相信負責制定休假政策的有關部門肯定也關注到了這個新聞。接下來,是否應該對職工喪假進行适當的調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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