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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甯共有産權房申請流程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5 08:51:05

南甯共有産權房申請流程?南甯市民楊女士欲在良慶區金科博翠山樓盤買房,她交了預約金後發現樓下有公廁,此前置業顧問并未主動告知楊女士向開發商提出退款,但至今未能拿到錢,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南甯共有産權房申請流程?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南甯共有産權房申請流程(才知樓下有公廁)1

南甯共有産權房申請流程

南甯市民楊女士欲在良慶區金科博翠山樓盤買房,她交了預約金後發現樓下有公廁,此前置業顧問并未主動告知。楊女士向開發商提出退款,但至今未能拿到錢。

記者調查發現,楊女士的遭遇并非個例,甚至有不少業主入住後才發現“不利因素”。那麼,開發商是否有主動告知“不利因素”的義務?如果開發商不主動提示,購房者又應如何防範?

事由:

未主動告知“不利因素”,客戶要求退款

楊女士介紹,去年11月8日,她在金科博翠山售樓部看中一套房子,交了5萬元預約金後,她發現一樓的商鋪設有公廁。

楊女士交的預約金收據。

“置業顧問未主動告知,我交預約金後,仔細看沙盤模型,才發現有公廁。”楊女士不想買這套房子了,便申請退預約金。開發商同意45天至60天内退款,但至今過了4個月,楊女士仍未收到。

3月7日下午,記者跟涉事開發商——南甯市玉桶金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銷售部相關人員了解情況,對方稱“這事件你們不能随便做報道,會對我們的項目有影響”,因此,他不方便、也沒必要透露相關情況。

調查:

有的業主入住後,才發現“不利因素”

除了楊女士外,還有不少業主入住後才發現“不利因素”。

南甯市長湖路維也納小區的業主梁先生稱,他所住樓房的一樓為架空層,入住後,他才得知架空層設有保安宿舍、公共衛生間,而衛生間經常發出臭味。

維也納小區一樓所設的公共衛生間。

南甯市長虹路萬科城小區的業主反映,去年11月,業主聞到不明臭味,才發現小區19棟2單元門禁入口處設有公廁。開發商解釋之前已公示過,但業主們均表示未知情。由于業主反應強烈,目前公廁暫停使用,業主要求拆掉公廁,現在還在僵持着。

走訪:

“不利因素”基本都公示,不排除特殊情況

3月8日,記者随機走訪了南甯市一些售樓部,發現基本會主動公示“不利因素”。

售樓部将商鋪的“不利因素”進行公示。

記者在廂竹大道一家售樓部看到,在沙盤模型上出現“公廁”“海鮮市場”等标識,同時将住宅、商鋪的“不利因素”逐項公示。現場的置業顧問表示,有些小的“不利因素”無法标識出來,但也會主動告知客戶。

沙盤模型上有“公廁”“海鮮市場”标識。

有業内人士坦言,目前,置業顧問的素質良莠不齊,有的會主動告知客戶“不利因素”,有的為了多賣房則不主動告知。另外,有的小區開發時預留的物業用房,交付後設為公共衛生間等。因此,不排除客戶無法及時掌握“不利因素”。

說法:

開發商應主動盡到足夠多的告知義務

那麼,開發商是否有主動告知購房者“不利因素”的義務呢?

南甯市住建局相關人員表示:

目前,尚無法律條款明确規定開發商有将周邊“不利因素”告知購房者的義務。但是,開發商應遵循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主動公示項目的相關信息,包括“不利因素”等。如果開發商不告知,并誤導消費者導緻合同目的無法履行,可能會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等法律後果。

市民買房前,一定要注意查看銷售現場所公示的相關信息,充分了解樓棟是否取得預售證,盡可能對樓盤進行實地調查。同時,建議市民在購房合同中就開發商刻意隐瞞“不利因素”等問題明确違約責任。

廣西沵達律師事務所韋才識律師認為:

楊女士所交的5萬元預約金,不屬于定金性質,在雙方未簽訂合同的情況下,購房者可以随時要求退還。

如果開發商沒有及時告知“不利因素”,對購房者的居住産生嚴重影響,導緻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司法實踐中,法院有可能判決解除商品房購房合同;如果是其他輕微瑕疵沒有告知,并未對合同居住目的造成影響的,法院可能判決開發商承擔部分違約金。

來源丨南國早報記者 盧荻

來源: 南國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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