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備案的區别?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法問】 ,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備案的區别?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法問】
原标題:勞動合同網上備案等于已訂立勞動合同嗎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張嫱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于2020年8月8日入職一家公司,2021年8月提出辭職。就職期間,公司沒有與我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辭職以後我向公司提出申請,希望公司支付2020年9月8日至2021年8月30日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公司給出的答複是,已經與我訂立了網上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20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2日,且已将該勞動合同進行了網上備案,還提供了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據,由此拒絕了我的二倍工資請求。
請問,勞動合同網上備案能證明已訂立勞動合同嗎?
青島 許先生
為您釋疑
許先生您好!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了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根據法律規定,是否支付二倍工資,要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網上備案、就業登記花名冊或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均不能代替勞動合同文本。因為上述行為用人單位單方即可辦理,不需要勞動者同意,而訂立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合意的意思表示。
而且,即便用人單位曾經持勞動合同向就業部門進行招工備案并據此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因無法提供勞動合同文本,無法對勞動者的簽名進行審查,也不能排除系用人單位代簽的可能性。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積極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妥善保管勞動合同文本,否則就可能會承擔由此帶來的不利後果。
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并進行了網上備案,當勞動合同到期後,往往不注意及時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而是僅僅在網上進行備案,認為隻要進行了網上備案,并繼續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就是萬無一失的。這是一種錯誤的觀點,作為用人單位一定要及時的糾正,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避免由此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引發不必要的争議。
根據您提供的信息,勞動合同網上備案記錄雖顯示公司已與您訂立了期限自2020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的勞動合同,但公司未提交該勞動合同文本,故應認定其未與您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您提出的申請應該得到支持。
山東錦海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劉冉
責任編輯:宋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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