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民事訴訟證據常見書證

民事訴訟證據常見書證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07 21:17:45

民事訴訟證據常見書證?一、書證的載體書證是以其記載的内容發揮事實證明作用的證據形式,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民事訴訟證據常見書證?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民事訴訟證據常見書證(民事訴訟證據講義-第八講)1

民事訴訟證據常見書證

一、書證的載體

書證是以其記載的内容發揮事實證明作用的證據形式。

注:《民事訴訟法》修改後,視聽資料(錄音、錄像)和電子數據(存儲于電子介質上的數據電文)被排除出了書證範疇,成為獨立的證據類型。

二、複印件的證明效力

1、複印件和複制件的區别

複制件包括複印件、照片、影印件、抄錄本等,是典型的傳來證據。

2、書證複印件的證明效力

《民訴法解釋》第111條:除了以下五種情況外,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

(1)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損毀的;

(2)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3)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

(4)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方便提交的;

(5)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通過申請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法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61條: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難并經人民法院準許出示複制件或者複制品;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複制件、複制品與原件或者原物一緻的。

對于複印件的證明效力,分為如下:

第一,在法庭上,原則上應在提供複印件的同時提供原件或原物,以供對方當事人及法庭核實。除非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

第二,如果僅提供複印件,無法出示原件或原物,且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複印件的真實性,則複印件證明力較小,法庭無法采信。

第三,如果僅提供複印件,無法出示原件或原物,但可通過其他證據關聯佐證複印件的真實性,則該複印件應結合實際情況來确定其證明力大小。

三、複寫件的證明效力

複寫件是通過複寫紙夾在多張紙之間書寫而形成的。

複寫件的屬性,我實證法上未作規定,實務上有認為是原件,也有認為是複制件,另有認為複寫件既不是原件,也不是複制件。

實踐中,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複寫件應與原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當事人如對複寫件中筆迹的真實性提出異議,複寫件通常是可以作為适格的檢材進行鑒定,實務上目前有很多法院支持複寫件作為适格的檢材進行鑒定。而複印件與傳真件通常不可以作為适格的鑒定檢材。

四、單位證明材料的證明效力

《民訴法解釋》第115條: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要求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出庭作證。

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拒絕人民法院調查核實,或者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該證明材料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書證分為公文書證和私文書證。公文書證是公共管理機關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基于權限所制作的文書。

對于單位證明材料的屬性,實踐中有可能是公文書證,有可能是私文書證,還有可能是證人證言。

單位證明材料要具備證據資格,必須同時滿足三個要件: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蓋章、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單位加蓋公章。缺少其中一個要件,單位證明材料直接就不具有證據資格。

僅滿足前述條件,并不表明單位證明材料内容就真實可靠。法院對單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不能形成内心确認時,可以向單位及經辦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或傳喚經辦人員出庭作證。出具證明材料的單位及經辦人員拒絕調查核實,或經辦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該單位證明材料會因真僞不明而無法被法院采信。

從司法實踐來看,單位出具證明材料随意性很大,基于人情世故等因素,出具的證明材料水分很多,需要謹慎對待。

五、筆迹鑒定的申請主體

這個問題實踐中的價值主要是申請主體或被法庭分配申請義務的主體需要預先繳納筆迹鑒定費用。

通常情況下,申請筆迹鑒定的責任歸屬于舉證責任方,但在特定情形下,這一責任轉移到相對方。這裡的特定情形,指的是舉證責任方雖未申請筆迹鑒定,但已經提供其他直接或間接證據進行佐證,且已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标準,此時僅否認的相對方應申請筆迹鑒定。

比如原告主張被告欠款,并提供了借條。被告主張借條上并非其簽名,系原告僞造,此時應由誰申請筆迹鑒定?通常來說,應當由原告申請。但如果原告主張欠條上的簽名與被告在答辯狀、庭審筆錄中的簽字沒有區别,法官内心如已确信借款事實,被告沒有提供充足反駁證據的情況下,應由被告申請筆迹鑒定。

實踐中,針對具體個案,由法院釋明究竟由誰來申請筆迹鑒定。

六、傳真件的證明效力

關于傳真件,說明如下:

從實體法上來說,通過傳真方式可以訂立合同,傳真件可以作為合同,具有實體法上的合同效力。

從證據法上來說,傳真件可視為複制件,其證據效力的認定可适用複印件的規則,無法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另外須特别注意的是,傳真件上的簽名或者印章無法通過司法鑒定途徑來确定是否為對方當事人所簽或所蓋,因此僅持有傳真件來主張存在合同關系,存在很大的敗訴風險,法庭通常不予采信。

傳真件的真實性雖很難認定真實性,并不等于不能認定。當事人可通過與其他證據,如電信部門的通話記錄、話費計費清單等共同作證,對傳真件的真實性進行确認。

注:從傳真件也可以看出要将實體法上的效力和程序法上的證據證明能力應予區别,有實體法的效力但未必有證據的證明能力,而缺乏證明能力,實質上将損害實體法上的效力。

七、書證提出命令制度及其擴大化

原《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75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内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民訴法解釋》第112條: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

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因提交書證所産生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内容為真實。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45條: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的,申請書應當載明所申請提交的書證名稱或者内容、需要以該書證證明的事實及事實的重要性、對方當事人控制該書證的根據以及應當提交該書證的理由。

對方當事人否認控制書證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習慣等因素,結合案件的事實、證據,對于書證是否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實作出綜合判斷。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46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交書證的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辯論。

當事人申請提交的書證不明确、書證對于待證事實的證明無必要、待證事實對于裁判結果無實質性影響、書證未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規定第四十七條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當事人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書證;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請人。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47條:下列情形,控制書證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書證:

(一)控制書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曾經引用過的書證;

(二)為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制作的書證;

(三)對方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查閱、獲取的書證;

(四)賬簿、記賬原始憑證;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書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書證,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後不得公開質證。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48條:控制書證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書證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書證内容為真實。

控制書證的當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對方當事人主張以該書證證明的事實為真實。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95條:一方當事人控制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對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主張成立。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99條第2款中間句:關于書證的規定适用于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關于書證提出命令制度,主要說明如下幾點:

第一,書面提出命令的典型含義及法律後果可參見《民訴法解釋》第112條;

第二,書證提出命令最早規定在原《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75條,但該條适用的對象并不限于書證,而是全部證據類型;

第三,《民訴法解釋》及修改後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對書證提出命令作出了具體的規定。表面上看,書證提出命令制度僅适用于書證,但修改後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95條實質性地将書證提出命令制度适用于全部證據類型。

第四,從實務上看,書證提出命令制度運用并不樂觀,即使當事人或代理律師申請使用該制度,法官也并不同意。修改後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對此制度作出了細化,不知是否會對不受重視的現象有所改觀。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5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