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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和情人同居被丈夫抓到

科技 更新时间:2025-01-03 08:46:10

廣東佛山,男子拿走妻子手機,偷看了裡面的内容,并把它作為證據交給法院,法院判決離婚後,女方将男方告到法院,要求男方返還手機,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這部蘋果手機是2017年,女子小麗花5000多元買的,當時她還沒離婚。去年11月,小麗出差期間,因為孩子學習需要,丈夫王某向她索要密碼,小麗提供以後,王某查看了手機内容。十幾天後,小麗找王某要手機,王某說找不到了。結果,今年兩人訴訟離婚期間,王某拿出手機,把裡面的内容當做證據交給法院,還說等法院的離婚判決生效以後,可以把手機還給小麗。法院随後作出判決,準許兩人離婚。這個判決生效後,小麗去找王某要手機,王某還是沒還,小麗于是把王某告到法院,認為王某不但侵占了她的手機,偷看裡面的内容,還到處宣揚,侵犯了她的隐私權。因此要求法院判決王某返還手機,賠償她精神損失費5000元。如果手機還不了,就按原價賠償她5700餘元。王某則說,手機他确實拿了,但是現在找不到了,不知道放哪兒了,而且這部手機是他和小麗的夫妻共同财産,不是小麗個人所有。再說就算折價,這手機現在也就值八九百元。【@家子說法 】一、手機是否屬于兩人的夫妻共同财産?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等等,原則上都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在這個案件裡,小麗是在和王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手機,其購買的财産來源屬于夫妻共同财産。這樣看來,王某所說的手機屬于夫妻共同财産也有一定道理,但真的是這樣嗎?并不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對夫妻個人财産進行了列舉,其中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包括“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也就是說,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于一方專用的生活物品,即便是使用夫妻共同财産購買,也屬于該方的個人财産,而非夫妻共同财産。比如說,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女方的化妝品、衣物等都屬于其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男方不可能使用,就屬于女方的個人财産。而手機就屬于典型的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沒有特殊情況,就應當歸使用者個人所有。在這個案件裡,王某沒有提供相反的證據,所以法院對王某關于手機是兩人夫妻共同财産是辯解理由沒有采納。二、手機的價值該如何計算?既然手機是小麗的個人财産,那麼王某自然需要返還手機。但現在王某堅持手機已經滅失,法院也不可能去搜查、尋找手機,隻能判決他賠償損失。那麼,手機的損失該如何計算呢?是按照小麗購買的原價計算,還是按照王某主張的八九百元計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侵害他人财産的,财産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也就是說,對于财産的賠償,原則上應該按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這個案件裡,手機的價值原則上應當按照去年11月份的價格計算。而當時這部手機已經購買了四年多,從折舊和年限上來說,手機真可能隻值七八百元。但是,手機具有特殊性,與特定的自然人相關聯,具有專屬性和隐私性的特點,手機在使用過程中儲存的資料對機主來說,也具有一定的價值和意義,不能單純看手機本身的财産價值。所以法院最終綜合案涉手機市場價格并依據公平合理的原則,酌定王某向小麗賠償2000元。至于精神損失費,法院認為,小麗未提供證據佐證因王某取得手機對她造成的精神損害後果,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駁回了這項訴訟請求。你對這個判決結果怎麼看呢?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與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案例來源: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法院,文中姓名均為化名,法律分析部分系個人意見,非判決原文,圖片與文字無關)

女子和情人同居被丈夫抓到(男子拿走妻子手機)1

來源:家子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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