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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五種财産不分割

情感 更新时间:2024-11-25 07:02:07

導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1、共同财産投保的,保險金為共同财産的。2、個人财産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财産。3、個人财産在婚後以共同财産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财産,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于對方。

新婚姻法五種财産不分割(新婚姻法與保險财産分割方法是什麼)1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布,《婚姻法》将廢止。

在夫妻雙方辦理離婚手續過程中,人們往往對房子、汽車這類共同财産分割格外關注,而像之前購買的保險,不少人并不了解如何處理。我國《民法典》的頒布,在離婚财産分割上面做了一定補充。那麼,《民法典》與保險财産分割方法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聽聽小編是怎麼說的。

一、《民法典》與保險财産分割辦法是什麼?

多數當事人都會忽略保險的分割與處理,實際上保險也是非常重要的問題,有必要在離婚時一并明确地處理好。由于保險種類繁多而情況複雜,現初步歸納以下情況及分割辦法:

1、财産險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1)共同财産投保的,保險金為共同财産的。

(2)個人财産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财産。

(3)個人财産在婚後以共同财産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财産,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于對方。

離婚時仍處于有效期内的财産險

(1)持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議離婚證,到保險公司變更或解除,分割已繳納費或退保後的費用。

(2)家庭财産兩全保險,即發生事故獲得保險金,否則計息。

2、人身保險。分人壽保險、意外傷害險、疾病險。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獲得人身(人壽、傷害、疾病)保險金:

(1)個人财産,但若以共同财産繳納的保險費,保險費中有對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為他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屬于個人财産

離婚時仍在保險期内的人身保險合同:

(1)以共同财産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為共同财産進行分割;

(2)受益人為對方的,判決或協議離婚後應辦理變更或解除手續,并相應地分割已繳納的費用或退保費用。

二、離婚财産分割原則是什麼?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财産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産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财産份額上給予女方适當多分,也可以在财産種類上将某項生活特别需要的财産,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要特别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财産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産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财産時,不應損害财産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财産中的生産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産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産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财産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财産當作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産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産,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綜上所述,現在很多家庭都會購買一些保險,有财産險、人身險等。在離婚的時候,雙方也要商議對這些保險進行處理。根據《民法典》與保險财産分割辦法,夫妻婚後購買的财産險,應該屬于共同财産,按照共同财産分割原則處理。如果是一方婚前購買的财産險,則保險金歸個人所有,是個人婚前财産。

來源:律圖與@黃雪芳律師聯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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