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鳳法院庾嶺法庭為強化婚姻家庭審判,推進人民法庭規範化建設,在一起離婚案件中對未盡到家庭教育職責的家長發出《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敦促義務履行人切實履行監護職責,承擔起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
原告杜某與被告羅某于2015年在丹鳳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兒一女,因家庭瑣事夫妻雙方經常吵架。2021年, 原告曾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經審理,法院以兩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為由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2022年5月,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案件受理後,承辦法官對原被告進行了詢問,經了解,雙方當事人均持附條件的離婚主張,然後都要求撫養女兒,都不願意撫養兒子。針對本案情況,承辦法官多次組織調解,從孩子撫養、教育、生活以及情感需求等方面,勸導雙方當事人從更利于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角度共同尋求最佳方案,但是雙方還是都明确表示不願意撫養兒子。鑒于本案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法院再次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請。同時結合審理家事案件的特點和要求,以充分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及時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該告知書針對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履行家庭教育職責、不履行職責的後果向雙方進一步進行釋明,強調父母雙方共同積極履行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怠于履行該項義務,确保未成年人有一個健康的成長環境。
此次丹鳳法院發出《家庭教育告知書》,是繼《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實施後,丹鳳法院首次以“柔性司法”方式督促“失範”父母正确履行法定職責的司法手段的延伸 ,為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法律保障。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規定了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應當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合理運用親自養育,加強親子陪伴等方式方法。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的有關規定,對被監護人的全面健康成長形成阻礙。
據此,丹鳳法院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指導家長依法帶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定,發出《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責令二人履行家庭教育主體責任,幫助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
作者:劉雲奇 彭家讓 (丹鳳法院)
編輯:王晨偉
責編:李鵬
主編:姚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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