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建設工程 招投标 合同效力
【案例索引】
重慶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畢節市天廈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案号:(2020)最高法民終430号】
【上訴事實與理由】
案涉項目屬于當時必須進行招投标的工程項目,而案涉合同未進行招投标,屬無效合同。主合同無效,作為從合同的《三方協議》也無效。天廈公司對此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即使認為天廈公司有過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天廈公司應承擔的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本案所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于2011年2月20日。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0年5月1日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标範圍和規模标準規定》第三條第五項之規定,本案項目屬于必須招标的項目。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訂并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對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作出了新的規定,案涉項目不再屬于必須招标的項目。本院認為,“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則,但該原則具有适用上的例外,在新法能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時,則應具有溯及力。關于合同效力的認定,就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典型例外情形。根據促進交易的原則,合同法具有肯定合同效力的傾向。對于“根據合同簽訂時法律應認定為無效的合同”,如果“糾紛發生時法律承認其效力”的,人民法院應認可合同的效力。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畢節博泰與重慶建工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一審判決适用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認定合同有效,有利于保護交易,符合誠信原則,本院予以确認。畢節博泰、中京博泰、天廈公司關于案涉相關合同無效的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法規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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