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義,河南内鄉人,1940年11月出生,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曾兼任中國法學會行為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檢察學會副會長、中國警察協會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監察學會理事、中國監獄學會顧問、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顧問,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享受國務院有突出貢獻專家政府特殊津貼。
樊崇義教授經常對自己的學生說,“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不會從天上掉下來,對此一要有信心,二要堅持研究和踐行,三要與時俱進”。而他也正是以這樣的理念和态度在推進中國法治化進程的道路上前行。40年來,樊崇義教授不僅業精于刑事訴訟法學領域,而且緻力于檢察基礎理論研究與實務應用研究。在檢察機關恢複重建40周年之際,本報記者專訪了樊崇義教授,聽他講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40年來的理論與實踐,以及對檢察事業未來發展的殷殷期望。
法律監督定位是研究一切檢察理論問題的基本出發點
記者:作為刑事訴訟法學者,您關注檢察制度和檢察理論研究的初衷是什麼?
樊崇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是個新事物,需要理論研究和支撐。但在有關檢察理論研究中,受對策性研究的制約,較多的是對檢察理論的某些枝節問題進行論述,對檢察制度理論的深層原理問題缺少研究,更别說對檢察制度的原理進行系統研究了。但是,對中國檢察理論的研究又關乎中國檢察制度建設和檢察事業發展的大局,關系到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認識與理解,法學理論工作者理應擔當這一曆史使命。
另外,世紀之交的司法界和學術界,批評、質疑甚至抨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聲音不斷——有的用西方“三權分立”觀點來品評中國檢察制度;有的主張削弱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有的甚至提出取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地位,将檢察機關變為單一的公訴機關。對于質疑的聲音應當給予理論回應,才能為檢察機關正本清源,因此深入論證中國檢察制度的理論依據、憲法依據和實踐依據等成為我學術研究的一個重要部分。
記者:如何回應這些争議或者質疑,為檢察工作提供強有力的理論支撐?
樊崇義:讨論我國檢察權的内在屬性,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以及對中國特色檢察制度的正确理解,必須堅持在我國國體與政體框架下,用國家權力結構原理加以诠釋,做到既關注中國特殊的曆史發展,尤其是檢察制度自身的曆史發展,還要結合檢察工作現狀。展開來說,我國檢察權應當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來解釋權力的性質,而不能以西方法理學說作為應然性的依據來給中國檢察權定性。檢察權的應然性除來自憲法确認這一根本政治制度外,檢察權作為二級國家權力與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平行設置,相互獨立。在“一元結構”原理下,必須有一個專門機關負責監督法律的正确實施,檢察機關則是承擔了專門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部門,作為由人民代表大會産生并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的一個獨立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這樣的權力定位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權力制約機制内在規律的必然選擇,是國家權力分配和有效控制的重要保障。
因此,不管撰寫文章還是參加學術研讨會,我都旗幟鮮明地提出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是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最根本的憲政職責應是對法律的一種強勢監督,其他職責隻是這種根本職責的派生。我先後在《人民檢察》發表了三篇具有代表性的文章《法律監督職能哲理論綱》《一元分立權力結構模式下的中國檢察權》《憲法為據 深化檢察職能發展》,闡述了對中國檢察權屬性和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定位的認識,輔之我在2006年第十二次全國檢察工作會議上“用國家權力結構模式原理定位中國特色檢察制度”的觀點闡述,促使質疑檢察制度的聲音有所緩解。
以哲理化研究思路回答好時代提出的重大理論課題
記者:張軍檢察長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理論體系仍不夠健全,還有不少檢察制度建設和發展的深層次問題需要進一步作出科學回答。您認為當前在提升檢察理論研究層次和水平方面還有什麼方法可循?
樊崇義:檢察理論研究必須貫穿哲理化思維,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科學世界觀和方法論,從“檢察是什麼”這一本體論入手,從制度到原理,緊貼實際,把各種觀念、理據等搞清楚,出思想、出主意,從而為檢察工作發展提供理論指引。舉例來說,我們回應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質疑,僅有憲法對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定位這種實然性的回答,還不能令人徹底信服,為什麼這麼規定?其應然性在哪裡?因此,必須從實然走向應然,亦即從哲學的高度,立足于應然性範疇,對實然作出理性闡述,才能解決根本性問題并令人信服。
我從檢察本體論、檢察價值論和檢察認識論入手對檢察制度原理的追問,以及對以一元分立、獨立控制、存在決定、職權二元為支撐的法律監督的哲理思考,從訴訟性質思維、訴訟價值思維、公訴模式思維、證據思維入手的檢察理念轉型的探索,都體現了馬克思主義的科學世界觀和方法論對中國檢察理論研究的指導和引領。
圍繞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全面協調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記者:改革開放40年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經曆了從無到有、由弱到強的過程。您認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還存在哪些需要完善之處?
樊崇義:法律監督體系的範疇是随着對法律監督職能認識的深化而不斷深化的。在對以往法律監督傳統領域的實踐觀察中,監督不到位,制約未落實,監督者不敢監督、不願監督、不會監督,被監督者不接受監督,甚至以種種借口不讓監督的情況不同程度地存在。随着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司法責任制改革、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等多項改革的深入,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範域及行使方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檢察機關應突出法律監督主線,圍繞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健全檢察機關法律監督體系。
以“兩法”修改為契機,把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神聖職責落實好
記者:随着2018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的實施以及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最新修訂,我國檢察制度的發展又迎來了新的挑戰和契機。您認為檢察機關如何履行職責從而切實做好法律監督?
樊崇義:本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一是保障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完善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銜接;二是加強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三是總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經驗,将可複制、可推廣的行之有效做法上升為法律規範,在全國範圍内實行。可以說這三個方面的修改都與檢察工作密切相關。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則對法律監督的範圍進行了适當的和必要的擴展,對近些年已經被相關法律确立并在實踐中開展的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監督予以授權;法律監督方式和操作性也得到了進一步豐富和提升。
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在有關檢察制度的法律體系中處于基礎性、支柱性地位,是檢察人員依法規範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基本遵循。首先要在學通弄懂悟透上下功夫。準确理解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把握具體規定,學深學精主要内容和司法辦案要求,真正做到融會貫通、熟練運用。其次要在貫徹落實上下功夫。比如,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明确規定,對于認罪認罰案件,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這是非常重要的權力,必須嚴格依法規範行使,強化内部監督制約,防止權力濫用。
記者:今年是檢察機關恢複重建40周年,對檢察事業未來的發展您有什麼期望或者建議?
樊崇義:對于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發展問題,我格外關注,也一直在思考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深化發展問題,像如何堅持以訴訟權為核心,深入實踐把法律監督落到實處的同時不斷延伸法律監督的範圍,以及如何加強法律監督的剛性等問題,都需要未來進一步關注和研讨。總之哪裡有問題,哪裡就需要探讨解決,探讨和解決問題的過程就是我們推進檢察事業蓬勃發展的過程。(檢察日報 王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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