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兩次測試間隔時間的要求;取消屬地報名要求,明确應試人可根據實際需要,就近、就便報名參加測試;明确電子證書和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普通話水平測試是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普及和應用的重要舉措。11月27日,教育部部長懷進鵬于簽發第51号教育部令,頒布新修訂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此次修訂旨在解決制約普通話水平測試健康發展的瓶頸問題,着力提高測試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提升測試服務能力。
《管理規定》進一步完善測試管理體系,明晰各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的管理職能和測試機構的工作職責。
首先,明确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主管全國的測試工作、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測試工作,并規定各級測試機構的職責。
第二,明确等級認定權限。規定普通話等級分三級,每級分甲、乙兩等,一級甲等須經國家測試機構認定,一級乙等及以下由省級測試機構認定。
第三,變更發證部門。将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的頒發機構由省級語言文字工作辦事機構變更為國家測試機構,進一步強化專業測試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管理規定》明晰不同參與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完善權利保障和法律責任。
首次對測試員和考務人員的權益保障作了明确規定,并增加對測試機構違規行為的處理規定。《管理規定》還建立應試人申訴機制,規定應試人對測試成績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複核,明确複核申請提出時間、接受單位,受理及作出決定時限等。
《管理規定》提出一系列便民新舉措。删除兩次測試間隔時間的要求,擴大測試服務供給;取消屬地報名要求,明确應試人可根據實際需要,就近、就便報名參加測試;針對殘障人士的實際需求,強化對特殊人群的語言測試服務;明确在境内學習、工作或生活3個月及以上的港澳台人員和外籍人員可自願申請參加測試;增加電子證書相關規定,明确電子證書和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值得關注的是,《管理規定》調整了“應接受測試的人員”的表述。
此次修訂使人員範圍更為明晰,将原來應接受測試的六類人員重新劃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以普通話為工作語言的人員,這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規定相統一;另一類是與口語表達密切相關專業的學生。
同時,此次修訂增加“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應當為本校師生接受測試提供支持和便利”的條款,進一步明确高等學校、職業學校保障學生參加測試的責任,更加突出教育系統在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中應發揮的重要作用。
《管理規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一步,教育部、國家語委将修訂研制等級證書管理辦法、測試工作隊伍管理辦法以及視障、聽障人員測試管理辦法等配套文件,完善測試系統和信息管理系統,有針對性地加強培訓,健全工作機制,提升測試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
作者:吳金嬌
編輯:張鵬
圖片:教育部官網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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