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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單和電子發票的抵扣稅區别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14 18:30:40

一、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案例:有些企業職工乘坐飛機出差後,取得了航空公司開具的國内旅客運輸服務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該發票能否做進項稅額抵扣?

行程單和電子發票的抵扣稅區别(聊一聊機票電子普通發票和行程單的進項抵扣問題)1

行程單和電子發票的抵扣稅區别(聊一聊機票電子普通發票和行程單的進項抵扣問題)2

分析:按照财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2019年第39号公告的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内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确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 燃油附加費)÷(1 9%) x9%

……

按照上述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内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顯然,電子普通發票是合格的扣稅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内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内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别号”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緻,否則不予抵扣。

按照上述文件規定,職工出差取得的機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的購買“名稱”和“納稅人識别号”等信息要與公司的信息相一緻。也就是說,購買方名稱為個人的話,進項稅額是不允許抵扣的。

另外,有些公司通過第三方平台購票,職工出差取得的“經紀代理服務””旅遊服務“等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我們是購進國内旅客運輸服務抵扣,你這都不是購進國内旅客運輸服務

行程單和電子發票的抵扣稅區别(聊一聊機票電子普通發票和行程單的進項抵扣問題)3

二、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

《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也是進項稅額抵扣和稅前扣除的憑證。因此,對于公司員工或者勞務派遣員工出差拿回來報銷的行程單也可以報銷入賬。

從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角度來說,“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是沒有任何問題的。按照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39号公告的規定,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 燃油附加費)÷(1 9%)×9%。

從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角度來說,“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28号公告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規定,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内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财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按照國稅發〔2008〕54号文件的規定,《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納入發票管理範圍,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統一管理,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發票監制章。

會計核算上,作為報銷憑證也是沒有問題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印發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4号)的規定: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作為旅客購買電子客票的付款憑證或報銷憑證,同時具備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因此,企業接受航空旅客運輸服務,取得“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作為報銷憑證即可。

來源:财稅建築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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