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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款是産品或勞務的接受方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誠意或者為對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資金,在對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對方支付的部分價金或勞務報酬。.實踐中,訂金、預付金、誠實信用金等都是預付款的種種别名。那麼合同裡預付款的特點有哪些,是什麼?
網友咨詢:
合同裡預付款的特點有哪些,是什麼?
黑龍江明鑒律師事務所張峰律師解答:
一、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決合同一方周轉資金短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
此外,法律對預付款的使用有嚴格規定,當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來中設置預付款項,而對定金則無此限制。
二、預付款的特點:
1、預付款的數額沒有任何限制;
2、預付款為主合同給付的一部分,當事人關于預付款的約定,具有諾成性,不以實際交付為生效要件;
3、預付款為價款一部之先付,在性質上仍屬清償;
4、預付款無雙向或單向擔保的效力,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而緻合同解除時,預付款應當返還。
根據《民法典》第511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内容約定不明确,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規定:
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确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黑龍江明鑒律師事務所張峰律師解析:
預付款和定金的區别表現在以下方面:
(1)預付款的目的在于以率先支付一定款項作為合同履行的誠意,或者将這一數量的款項作為合同履行所需資金的一部分。所以,預付款實際上是合同應該履行款項的一部分,定金則不然。
(2)定金的給付時間既可以在主合同正式訂立(即合同預約階段),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後。而預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式訂立之後才能要求給付。
(3)定金的作用在于擔保主合同的履行,在買賣合同訂立前,一般就約束雙方當事人按時簽訂正式合同;而在合同訂立後的定金主要在于促使雙方當事人進入合同的實質履行階段。但就預付款而言,合同無效或者出現違約事由時,退還相同數額即可,其不具有懲罰的性質。
(4)如果給付的意思不明确或依法不能認定具備定金條款或定金合同的,應該推定為預付款。
畢業于黑龍江大學法學院,法學學士學位,從2002年起從事法律工作者職業,以維護公平正義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為己任,辦理了大量各類案件,受到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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