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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時代女性地位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8 03:04:12

在古羅馬,婦女的社會地位,究竟是怎麼樣的?

在古代社會,婦女獲得财産的重要途徑之一,就是嫁妝的獲取,即在出嫁時娘家所給予的财産。嫁妝與婦女的社會地位,有着重要聯系 ,所以我會從嫁妝角度出發,去分析和研究羅馬婦女社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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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嫁妝觀念的由來

女兒出嫁,父親要盡自己的所能,準備一份嫁妝,這是羅馬自古以來就有的習俗,也是羅馬婦女獲得财産、擁有一定社會地位的重要途徑。

在保羅的《論薩賓》中曾指出“嫁資的理由是永恒的:嫁資是根據其永遠受丈夫支配的願望而設置的。”因為其出嫁後脫離父家而永遠受丈夫支配,所以父家要給予一定 的嫁妝 。

古羅馬人認為,1.嫁妝是對女兒出嫁後,與父家脫離關系的一種補償。2.嫁妝是對結婚後男方因照顧女兒,所增加的生活負擔給予的一定補償 。3.嫁妝是女方對男方的婚姻贈與,這種贈與是以結婚為條件的,嫁妝的所有權應轉移給丈夫或丈夫的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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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嫁妝形式的規範

古羅馬婦女的嫁妝來源于三種形式:祖贈嫁妝 、外來嫁妝和約還嫁妝 。

祖贈嫁妝是父親家族為出嫁女子設定的,共和時期,雖習慣上結婚都設定嫁妝,但法律上并未規定家長有此義務,至奧古斯都時的《朱利娅婚姻法》才作了這樣的規定。

外來嫁妝是祖贈嫁妝以外的由妻子本人、生母或其他親屬設定的,這主要是由于無夫 權利婚姻成為羅馬帝國的主要婚姻形式,而無夫權婚姻實行的是夫妻分别财産制度,如果父親很窮,母親則富有一些,或者父親死亡,母親就有為女兒準備嫁妝的義務。

返還嫁妝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歸丈夫所有,婚姻關系解除後則必須返還的嫁妝,也就是在帝國時期女方的家長與男方用“要式口約”附加的具有返還條件的嫁妝。

嫁妝的種類在羅呂曆來沒有規定,能作為财産的東西都可以作為嫁妝,女子的衣服、妝飾品、錢、土地、牲畜及奴隸等都可以。所以嫁妝在管理和返還時産生了許多問題 ,增加了難度。如果嫁妝在交給丈夫時沒有估價,一些易損壞和消耗的嫁妝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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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爾比安的《論薩賓》第34編中,曾做過規定:“通常嫁資物品沒有被估價符合丈夫的利益,這使得他避免承擔該物所面對的風險。特别是如果獲得的嫁資是牲畜,或者是供妻子用的衣服。因為,如果嫁資物品被估價後,妻子将該物品消費掉,丈夫要按估價歸還該物品的金額。每當所給付的嫁資物品沒有被估價 時,該物品的增減歸妻子。如果在未經估價的嫁資田宅上産生了添附物,該添附物屬于妻子所有。如果田宅上的東西減少,則屬于妻子的損失。”

依羅馬習慣,對嫁妝的估價和返還通常有兩種辦法:一是像買賣那樣,對嫁妝估值後,将其所有權移轉給丈夫,日後若須返還,僅返還相當的價值,而不是返還原物 。所以,無論嫁妝是貨币還是實物,實際上交給丈夫的就等同于貨币了。二是估價僅供将來參考之用,交付嫁妝而不轉移所有權,婚姻關系解除時須返還原來的實物而非估價。若因丈夫的過失而使實物損壞或消失,則按估價之比例賠償。

古羅馬嫁妝設定的方式有嫁妝讓與 、嫁妝約定和嫁妝宣許。嫁妝讓與是設定嫁妝的人把嫁妝的所有權全部都轉移給男方。轉移的方式也有不同:在早期,嫁妝是贈與性質,設定嫁妝的人不存在對嫁妝負責任的問題;後來法律規定,設定人有欺詐行為時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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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嫁妝的估價僅供日後返還原物時參考,由于嫁妝的所有權并未滄桑轉移,就不存在負責任的問題。嫁妝約定是羅馬共和國後期,“要式口約 ”逐漸在社會上通行,因而在設定嫁妝時也采用這種方式,嫁妝約定時用一問一答的方式訂立的契約。

設定人以要式口約允諾将來結婚時給予男方一筆财産,結婚後男方有按契 約定請求設定人給付嫁妝的權力。嫁妝宣許是嫁妝設定人在證人面前片面地做出的許諾,需要男方同意接受才有效力這種方古羅馬社會嫁妝與婦女設定嫁妝 。

而且法律規定,嫁妝宣許隻好限自權女子本人為之,家、債務人和其他親屬均不得宣許嫁妝,這點也與嫁妝約定不同。公元三世紀設定嫁妝不再拘于形式,婚前和婚後設定都可以,設定嫁妝的形式和時間都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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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嫁妝額度的變化

嫁妝是對婚姻的一種贈與,同時也賦予了另一個重要意義“羅馬人把嫁妝作為合法妻子的一個标志,”根據羅馬法,羅馬的婚姻分為“有夫權婚姻”和“ 無夫權婚姻”。在早期的羅馬法中,羅馬的婚姻制度是“有夫權婚姻”,即女子出嫁後,與母家脫離親屬關系,加入夫方之家族,完全處于夫權之下,無任何權力可言,妻子必須服從丈夫的統治,妻子不能擁有任何獨立的财産,沒有權利同丈夫離婚,而丈夫卻有權同妻子離婚。

以後随着羅馬社會的發展,除了“有夫權婚姻”外,又産生“無夫權婚姻”,即不産 生夫權,妻子不受夫權的支配。妻子可以保持其人身和财産的獨立。羅馬共和國晚期 “有夫權婚姻”被“無夫權婚姻” 所取代,到了帝國時期“無夫權婚姻”占據了統治地位,在查士丁尼時代,法律不再承認“有夫權婚姻”,這樣此時羅馬婦女已獨立于其丈夫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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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夫權婚姻”中,夫妻雙方均有離婚的權利,夫若無法律規定的正當理由而離妻的 ,則喪失對妻的嫁妝和婚娶贈與的全部權利。在“有夫權婚姻”裡,其婚姻是通過“祭祀婚”、“買賣婚” 和“時效婚”三種形式成立。

“祭祀婚”:通過一種向谷神的祭獻禮儀使婦女歸順夫權;在這種祭祀中人們使用小 麥面包, 因此人們也稱它為“共食婚 ”。此外,為了安排這種禮儀,還要做許多其 他的事情,使用一些特定的程式語言并有十名證人在場。共和國末年, 這種婚姻形 式已名存實亡。公元23年法律規定其所産生的夫權界具有宗教意義,而不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随着基督教的盛行而自行消亡。

“買賣婚 ”:是通過要式買賣。使婦女歸順夫權,它需要至少五名以上的成年羅馬市民作為證人,并且有一位司秤參加,買婦女者對其獲得夫權。相對無夫權婚姻而言因其形式繁瑣漸趨消失。

“時效婚”:使得連續一年保持妻子身份的婦女歸順夫權,實際上,婦女通過一年的 占有而被時效取得,因而她轉入丈夫的家庭并且取得女兒的地位,<十二銅表法》規 定:如果某個婦女不願意以此種方式歸順夫權,她每年離家三夜,以這種方式逐年中斷時效。但是,整個這一規則一方面被法律所廢除,另一方面在習慣中也被棄之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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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語

羅馬觀念中妻子是女兒,是未成年人。作為未成年人的妻子,一方面需要父親給予一定的生活費用(嫁妝),另一方面在夫家沒有任何地位和權力。但是從由妻子維系的兩個家族來看,又形成了社會财産轉移的問題:嫁妝使财産從父系家族轉移到了夫系家族。在共和國早期,财産很少,嫁妝也很少,關于此問題争議不大 ;

後來伴随着羅 馬的對外擴張,羅馬社會的财富越來越多,女兒出嫁的嫁妝也越來越多,特别是女兒離婚後,嫁妝又不能返還,父系家族對通過嫁妝發生的财産轉移極度不滿,這樣就有 了婚姻形式的變化以及對嫁妝返還的法律限定,婦女從此開始擁有自己的财産,擁有了财産權,提高了婦女在夫家的地位,也提高了婦女的社會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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