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姓名更改申請書應寫明:本人現用名,性别,民族,戶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證編号等信息;變更名字的原因;法律依據;更名後引起的法律責任承擔等等。
申請書:本人現用名:xxx,性别:x,民族:xx;戶籍住址:xxx出生日期:xx xx 身份證編号:xxx根據法律規定,特向貴局申請将本人的現用名:xxx,更改為:xxx ,本人承諾更改姓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由本人承擔。願貴局充分理解一個公民更改姓名的意願,謹請領導批準,申請人深表感謝!敬禮!申請人:xxx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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