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名應屆生大學生,天津的小劉有些苦惱,他通過網上找了一份深圳的高薪工作,并通過網上視頻面試成功被錄用,現在公司的HR發過來一份電子勞動合同,要求他盡快與公司簽合同。面對這樣一份合同,小劉有他的顧慮,這樣的合同有沒有法律效力呢?
随着科技的發展,鑒于電子勞動合同的便捷性,越來越多的公司開始嘗試與員工簽訂電子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首先,這裡的“書面勞動合同”,我們不能僅理解為“紙質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内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内容,并可以随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因此公司與小劉以電子簽約方式簽訂勞動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對合同形式的要求。也就是說這樣形式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具體法律效力的。
在實踐中,部分勞動者以電子勞動合同不是書面合同為由要求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這樣的主張是不會被法院所支持的。
2021年7月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電子勞動合同訂立指引》的通知,為确保電子勞動合同真實、完整、準确、不被篡改提供部門指引。與一般的紙質合同相比較,作為勞動者,最大的擔憂電子勞動合同在于其真實性,與能摸得到的紙質合同相比較,電子合同存在被篡改的風險。盡管人社廳已經發布部門指引來引導各地規範勞動電子合同的簽訂,但在實踐中,大多數的企業還難以做到嚴格按照指引操作。作為勞動者有所疑慮是值得理解的事情。
對此,筆者建議,為降低這種風險,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及時下載留底,标明時間地點等信息以固定證據。也可以打印出來要求公司蓋章的方式進行固證。或許,屏幕前的您有更好的意見?如果有,歡迎在本文評論區留言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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