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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簽瑕疵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3 12:26:26

食品标簽瑕疵?案情介紹  2020年7月,江蘇省淮安市淮海區市場監管局接到上海市長甯區市場監管局移送函,稱有人舉報淮海區市場監管局轄區内情緣食品廠生産并在網上銷售的“素牛筋”(辣條)涉嫌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食品标簽瑕疵?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食品标簽瑕疵(食品标簽瑕疵如何認定)1

食品标簽瑕疵

案情介紹

  2020年7月,江蘇省淮安市淮海區市場監管局接到上海市長甯區市場監管局移送函,稱有人舉報淮海區市場監管局轄區内情緣食品廠生産并在網上銷售的“素牛筋”(辣條)涉嫌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

  接案後,執法人員立即對當事人生産場所現場檢查。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調味面制品質量安全監管的公告》,執法人員确認當事人相關産品标簽中載明的“丙酸鈣”違反《食品添加劑使用标準》(GB 2760-2014)規定。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當事人的生産場所處于半停産狀态,現場未發現所舉報的産品批次,而當事人對舉報人所稱産品系自己生産并無異議。

  通過生産銷售台賬,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的涉案批次食品生産和銷售的流向記錄,當即書面責令當事人将所有涉案違規食品限期召回,并對庫存中類似包裝袋采取扣押措施。

  依據現場檢查情況,執法人員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标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内容”的規定,依法對其立案調查。

一周後,淮海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委托第三方專業檢驗機構對當事人涉案批次食品“素牛筋”進行抽樣檢測。檢驗報告結論顯示,未檢出丙酸鈣成分。

  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辯稱,此前行業内普遍使用丙酸鈣作為辣條産品的食品添加劑(防腐劑)。《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調味面制品質量安全監管的公告》規定統一将辣條類食品按照“方便食品(調味面制品)生産許可類進行管理”,并要求在2020年1月31日前調整到位。當事人在規定時限内按照新标準重新組織生産,停止使用丙酸鈣,但考慮降低生産成本因素,包裝食品時仍繼續使用原來未用完的包裝袋(标簽中有“丙酸鈣”成分字樣内容)。當事人認為,其在生産“素牛筋”時按照新要求未使用丙酸鈣,沒有必要故意印制“成分包含丙酸鈣”字樣的外包裝來吸引消費者誤認誤購,并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努力召回涉案食品,在食品生産過程中使用新包裝,盡可能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因此,其隻是使用食品包裝袋中存在标簽瑕疵行為,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相關規定處理。

辦案思考

  執法人員在本案處理上存在一些分歧,集中體現在當事人相關行為是否構成《食品安全法》所指的“标簽瑕疵”。部分執法人員認為,當事人并非食品經營者,而是食品生産者。食品經營者履行進貨查驗職責未能發現上述相關瑕疵,可以按照“盡職免責”的原則免予處罰,但當事人作為食品生産企業在知道新标準實施後仍然沿用舊包裝,就不能用“瑕疵”來解釋了,而是涉嫌生産标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行為。

  筆者認為,所謂食品“标簽瑕疵”包含兩層意思:一是行為本身不符合或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法規的明确要求和規定,二是這一行為屬于不改變事物性質的疏忽、缺陷和不足。

  具體而言,食品“标簽瑕疵”應該滿足三個方面的要求。

  一是這一瑕疵不會對标簽食品的安全狀态和食用安全産生重大影響。食品标簽中的生産日期、保質期、禁忌人群等内容不标注或者标注不當,可能影響消費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造成一定的食品安全風險,這在實質上已經改變了相關食品的安全性質,不宜認定為标簽瑕疵。本案中,《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調味面制品質量安全監管的公告》隻是統一規範辣條行業生産經營行為,并非因為原有相關材料(如丙酸鈣)、生産工藝導緻食品有毒有害才調整标準。當事人實際上并未在所生産的食品中添加丙酸鈣,且已被第三方專業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證實,實質上排除了相關食品安全風險。當事人的行為對标簽食品的安全狀态和安全食用不會産生重大影響。

二是當事人的行為不會誤導消費者消費。标簽中标注貴重、稀缺、獨特功效的成分或者更高标準、純度等内容,可能讓消費者産生相關産品具有更高性價比、更适合自己情況的誤解,從而造成消費者誤認誤購。在此情況下,即使當事人行為并不影響食品安全狀态,也不宜認定為食品标簽瑕疵。本案中,當事人在标簽中标注食品中并不存在的丙酸鈣,客觀上會讓消費者覺得食品标注不規範、不正規,降低當事人産品、品牌的市場影響力和市場占有率,不存在誤導消費者消費的行為。這也印證了當事人行為不是明知有危害後果還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三是當事人違法行為必須及時糾正。無論當事人的“标簽瑕疵”行為是否輕微,其行為已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改正違法行為、消除危害後果。

  本案中,當事人在行政機關調查後,努力召回相關産品并妥善處理,制定具體措施保證生産食品過程中使用新式包裝,有效減少其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符合免予處罰必須“及時整改到位”的要求。當事人基于降低成本和節約資源的考慮,未能意識到危害後果,主觀上既有疏忽也抱有僥幸心理,确實沒有追求危害後果發生的主觀故意。

  綜上,筆者認為,标簽瑕疵屬于不改變事物性質(食品安全狀态)的缺陷,可以不予處罰但必須整改到位。本案當事人上述行為符合《食品安全法》關于食品“标簽瑕疵”的定義,“标簽瑕疵”判斷标準并不因為當事人是食品生産者的身份而發生改變。因此,根據《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規定》第十四條“下列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輕微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的,免予行政處罰:(一)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标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相關規定,執法人員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再予以處罰。

  筆者認為,《食品安全法》既然明确提出“标簽瑕疵”的概念并允許對其不予處罰,必然有執法人員可以在具體辦案中适用的地方。一味放棄“标簽瑕疵”認定并不是依法行政,也不能規避履職風險,還有可能無端增加食品生産者經濟負擔和經營成本,影響地區的營商環境,有違行政執法初衷。建議相關職能部門頒布具體文件,列舉“标簽瑕疵”具體情形,出台“盡職免責”辦法,保證基層執法人員放心履職。

——來源:中國市場監管報,作者: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市場監管局朱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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