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對于安全出口的定義
安全出口 :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 樓梯間 和 室外樓梯 的出入口或直通 室内外安全區域 的出口。
安全出口是疏散出口的一種,主要針對某一獨立的防火分區或樓層而言;疏散出口不一定是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包括安全出口和房間疏散門,因此安全出口是安全度更高的疏散出口。
例如,一座3層的辦公樓,在首層設置了一間大會議室,在其他樓層設置了辦公室,則首層大會議室直通室外的疏散出口既是安全出口,也是疏散門,而各層辦公室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間門就隻是疏散門,而不是安全出口,但樓層上通向疏散樓梯處的入口則是該樓層的安全出口。再比如,一座3層的商店建築,其二層營業廳設置了4道門,每道門均直通封閉樓梯間,則這4道門既是該營業廳的安全出口,也是其疏散門 。
哪些區域屬于室内安全區域?哪些區域屬于室外安全區域?
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避難間、避難層、避難走道、符合要求的室内步行街或有頂下沉廣場、有頂庭院、相互間采用防火牆完全分隔的相鄰防火區等,均可視為室内安全區域。
“室外安全區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達地面設施的上人屋面、平台以及符合本規範6.6.4條要求的天橋連廊等。(6.6.4 連接兩座建築物的天橋、連廊,應采取防止火災在兩座建築間蔓延的措施。當僅供通行的天橋、連廊采用不燃材料,且建築物通向天橋、連廊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時,該出口可作為安全出口。)
盡管規範将避難走道視為室内安全區,但其安全性能仍有别于地面,因此設計的安全出口要直接通向室外,盡量避免通過避難走道再疏散到室外地面。
接下來的内容,将圍繞GB51309-2018《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标準》(以下簡稱《技術标準》)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2018年版)展開(以下簡稱《建規》)。
重點:
1、《建規》中“安全出口”的概念和《技術标準》中“安全出口”的概念不一樣。
2、《技術标準》中 直通室外的才能挂“安全出口”指示标志 ,其他的隻能挂“疏散出口”指示标志。
在《技術标準》3.2.8條中對于出口标志燈的設置進行了具體的規定,一共有11款的條文,其中 出口标志燈,包含了“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 。
在《建規》中2.1.14條 将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和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區域的出口定義為“安全出口”。其中“室内安全區域”包含符合《建規》相關要求的避難層、避難走道等,“室外安全區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達地面設施的上人屋面、平台及滿足《建規》相關要求的天橋、連廊等。
由于樓梯間、避難層和避難走道等屬于室内區域,其安全性能有别于室外地面,為了能夠對“室内安全區域”和“室外安全區域”的出口有明顯的區分,《技術标準》對《建規》規定的安全出口進行了細分:将通向樓梯間、避難層、避難走道等“室内安全區域”的出口統一定義為“疏散出口”;将通向室外地面、室外樓梯、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達地面設施的上人屋面、平台及滿足《建規》相關要求的天橋、連廊等室外安全區域的出口定義為“安全出口”。
觀衆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築面積大于400平米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廳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門是人員安全疏散所必須途徑的出口,《技術标準》也将該類場所的疏散門也界定為“疏散出口”。
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上方設置的出口标志燈應有所區别,安全出口上方設置的标志燈的指示面闆應有“安全出口”字樣的文字标識, 而疏散出口上方設置的标志燈的指示面闆不應有“安全出口”字樣的文字标識。
《技術标準》3.2.8 本條規定了出口标志燈的設置要求。 安全出口是直通室外安全區域的出口 ,疏散出口是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安全區域的出口,為了便于人員準确識别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位置,在進入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部位應設置出口标志燈;觀衆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築面積大于400m2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廳等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門是通向室内外安全區域的必經出口,也屬疏散出口的範疇;其上方也應設置出口标志燈; 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上方設置的出口标志燈應有所區别,安全出口上方設置的标志燈的指示面闆應有“安全出口”字樣的文字标識,而疏散出口上方設置的标志燈的指示面闆不應有“安全出口”字樣的文字标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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