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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代駕為什麼被罰款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07 07:18:08

多事之秋,滴滴恐怕過不好這個秋天了。前腳還在為溫州女孩遇害道歉,後腳長沙又出問題了,而且還連帶保險業躺槍了。

事情是這樣的:

今年8月,湖南的一個滴滴代駕王某被撞身亡,因為賠償問題,滴滴平台與代駕司機家屬陷入糾紛。

事發前,滴滴說有保障。按慣例滴滴平台從滴滴代駕的每單業務中收取2.35元的“保障金”,承諾全部用于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保障内容是發生意外死亡時給予120萬的死亡賠償金。但滴滴平台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向代駕司機出具由滴滴平台為司機代為購買的保險合同相關憑證,導緻代駕司機既不知道自己買的保險花了多少錢,也不知道自己獲得了什麼保障,隻能根據滴滴平台的宣傳和承諾來判斷自己獲得的保險保障是120萬的意外死亡風險保障。

事發後,滴滴撇清責任。交通事故發生時,距離王某接最後一單尚沒有超過2個小時,根據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某家屬因此要求滴滴進行賠償,但滴滴對此的表态是,自己隻是提供居間服務,隻能給予人道主義賠償,一開始是3萬元,之後升到10萬元,最後又變成30萬元。

事實是,滴滴用保障的概念打了保險擦邊球。司機家屬要求滴滴按照事先承諾賠償120萬意外死亡賠償金,這時候才發現,所謂的保險,系滴滴與平安産險合作産品,且保額隻有1萬元,與滴滴向司機承諾的120萬死亡賠償保障相去甚遠。

目前網絡流傳出相關保單圖片(如下),僅依稀可見“平安産險”等字樣,其餘内容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至今,平安尚未對此事作出任何說明。

滴滴代駕為什麼被罰款(八問滴滴代駕保障計劃)1

2015年底,滴滴曾高調宣傳其與平安産險達成合作,推出“司乘意外險”,保額最高可達120萬元。

滴滴代駕為什麼被罰款(八問滴滴代駕保障計劃)2

滴滴平台對此表示,所收取的2.35元/單“保障金”,其實用途一分為二:一部分用來購買保險,另一部分則用于成立滴滴平台自己的“保障計劃”,為代駕司機提供120萬的意外身故及傷殘風險保障以及一些其他類似保險公司提供的意外醫療、住院津貼等風險保障。

後經媒體發酵,滴滴平台同意在肇事方賠償後,補足死者家屬不足120萬的部分。

外行看熱鬧,内行看門道,滴滴此舉引發了媒體的廣泛跟進,既然涉及到保險,那就有幾個嚴肅問題必須和滴滴探讨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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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平台向代駕司機每一單收取2.35元,并向代駕司機承諾,是全部用于全部購買保險的,這樣問題就來了:

第一問,這樣的承諾算不算滴滴平台與代駕司機之間形成的“合同”?合同内容就是滴滴平台代收保費,替代駕司機購買保險。

第二問,“合同”成立後,滴滴平台是否履行了合同,将2.35元/單全部用于購買保險?目前來看似乎沒有。

第三問,滴滴平台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向代駕司機出示為其購買的保險的相關憑證,若是滴滴平台為代駕司機購買了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意外險,投保人不是被保險人本人,必須征得被保險人被人的同意,這是法律的強制要求,滴滴平台為何要以商業秘密為由,對司機進行隐瞞?

第四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隐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财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滴滴平台,你是為了非法占有為目的嗎?你們主動承認,2.35元/單并沒有完全用于購買保險,而是平台用來給代駕司機成立了一個“保障計劃”。那這保障計劃積累的資金是獨立存在并發揮作用,還是被挪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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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關于這個“保障計劃”本身,也有諸多疑問待解。

在提問之前,有一個情況需要說明,滴滴旗下是控制有一家保險代理公司的,即中安風尚(北京)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注冊資本5000萬元,法定代表人李亞昆,其股東是北京博通暢達科技有限公司,再上一級股東是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法定代表人正是滴滴創始人程維。

不過從目前來看,滴滴針對代駕司機的“保障計劃”與上述代理公司并沒有任何關聯。就此,我們不得不問:

第五問,滴滴平台你是怎樣向代駕司機介紹你的“保障計劃”的?

滴滴代駕為什麼被罰款(八問滴滴代駕保障計劃)3

根據媒體發布的“滴滴代駕平台意外傷害保障計劃賠付流程”,“保障計劃”承諾代駕司機在工作過程中,因意外傷害身故或者傷殘最高可以獲得120萬的死亡傷殘賠償、20萬的意外傷害醫療費用(含自費藥費用)賠償以及50元/天,年度累計最高賠付180天的意外傷害住院津貼。

這裡面出現了保險責任、保險期限、賠償限額、保險公司、被保險人等專業術語,責任的描述和保險公司高度類似,十分符合商業保險特征。這一份流程肯定不是保險公司的制式條款,如果是滴滴自身給司機的承諾,那必然涉及非法經營保險業務。如果是滴滴旗下的代理公司的委托投保說明,那滴滴需要出示代理公司和平安産險的合作證明,可事實上并沒有。

第六問,“保障計劃”的性質是什麼?“保障計劃”保障的是司機可能發生的或有風險,以或有風險作為保障标的,當風險發生時給予經濟補償,這應該符合商業保險特征。

第七問,“保障計劃”的财務收支明細清晰嗎?按照滴滴公司的解釋,很明顯,是平台向代駕司機收取的2.35元/單的“保障金”,扣除向保險公司支付的保費之後的剩餘部分組成了“保障計劃”。最好是全部,如果不是全部,滴滴你還要說清楚沒放進“保障計劃”的那些錢,去哪了——也就是說,這個“保障計劃”實際是收取代駕司機的錢形成的資金池。

第八問,滴滴平台,你有資格經營具備商業保險特征的“保障計劃”嗎?根據原保監會《關于涉嫌非法經營保險業務問題的複函》保監廳函〔2012〕62号中明确:實踐中,符合商業保險特征,以保險費以外名義向社會公衆收取費用,承諾履行的義務中含有保險金賠償、給付責任或者其他類似風險保障責任的活動,可考慮認定為非法經營商業保險業務行為。

究竟是“合同詐騙”還是“非法經營保險業務”,慧保天下的讀者大多是業内人士,想必内心都會有自己的一杆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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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要說的究竟是什麼呢?就是“好事怎麼能辦好!”

在政府積極鼓勵“互聯網 ”創新業務的政策背景下,衆多互聯網平台創造了很多保險需求旺盛的業務場景,各類業務場景下,各類保險需求的風險數據全部掌握在互聯網平台手中,互聯網平台可以有效識别風險甚至管理風險。這個時候互聯網平台就具備了經營管理風險的能力,并能通過這個行為在互聯網平台主業之外,賺取風險管理的邊際盈餘。

根據統計數據,滴滴平台事故發生率僅為百萬分之一,遠遠低于出租車行業。大家可以算一筆賬,2.35元一單,如果按照業務量年化定價這該是多麼誘人的一項業務。按據不完全統計,那位代駕司機被滴滴一共抽取了3696元的保障費用,費率之高駭人聽聞。

正是因此,近年來,各類互聯網平台紛紛跨界保險業,BAT就不必多說,滴滴、美團、小米、今日頭條這些互聯網後期之秀也都對保險産生濃厚興趣,上線相關産品。

但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互聯網平台并沒有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牌照!一直在“無證駕駛”。比如監管部門曾提示過多家汽車租賃公司涉嫌非法經營保險業務的風險。

面對無本巨利的保險業務,互聯網平台往往采取了兩種解決方案,确保由平台創造的場景産生的保險需求帶來的絕大部分收益留在平台上:

一是互聯網平台作為中介渠道,自主設計産品、管理風險,尋求保險公司進行合作,形成了“保險公司提供承保能力、互聯網平台提供客戶”的合作模式,比如通過淘寶平台創造的退貨運費保險。

這種模式與傳統的“保險公司 中介渠道”的模式類似,但有一個核心的區别:傳統合作模式中,定價權主要掌握在保險公司手中,而在該合作模式中定價權完全掌握在互聯網平台手中,這裡的定價權包括:産品的核心定價權以及渠道成本的定價權。

核心定價權決定了保險公司和互聯網平台,一共能掙多少錢,渠道成本的定價權,決定了保險公司和互聯網平台的利益分配格局。

二是互聯網平台繞開保險公司,自己直接進行風險管理,經營風險并獲利。比如,滴滴的“保障計劃”。

互聯網平台自營風險,一方面由于互聯網平台自身形成了完整的生态系統,缺乏來自外部的自由競争,互聯網平台實際獲得了定價的壟斷地位,場景中的風險保障需求者沒有選擇和議價的權利,隻能被動接收平台的産品和定價

另一方面類似“保障計劃”缺乏外部監管,無論是保障計劃的資金使用還是保障計劃的實際賠付,都無法得到安全、合規、有效的保障,保障計劃的對象們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此次滴滴代駕事件的發生已經說明了一切。

資本野蠻生長的時代,資本掃蕩給不少行業帶來了傷害,不能粗放把風險帶入保險業。因此,在萌芽狀态就嚴監管才是正道,符合國家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大方向。在這其中,又有兩點格外需要注意:

一是宜疏不宜堵,嚴監管之下采取一刀切不可行,隻能倒逼和催生更為隐蔽的違法違規方式埋下更大的風險隐患。應該創新監管模式,設置專門的創新業務監管部門,制定明晰的、有針對性的監管規則,因模式監管、分業務監管成為監管的常态。

二是做好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和教育。保險行業長久以來,通過團單,統保等形式,承保了大量的雇主或者利益相關方投保的意外責任保證等險種,比如團體意外,補充醫療,p2p借款人和投資人保險,包括滴滴的這個險種,但被保險人很多時候一無所知,出現事故理賠是一筆糊塗賬,損害了保險行業的聲譽。監管應該推動保險公司向其承保的被保險人告知保障情況,這是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最好方式,讓市場形成自發的制衡機制、自我進化機制、自我修複機制,讓違法違規行為從根本上失去存在空間。

銀保監會開展的2018年打擊非法商業保險活動專項行動業已啟動,将重點打擊八大行為:

第一, 未經批準設立保險機構或保險中介機構;

第二, 未經批準經營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

第三, 以“辦會員卡送保險”“買商品送保險”等名義,變相非法經營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

第四, 制售虛假保險單證;

第五, 銷售境外保險産品;

第六, 以“保險”為名宣傳銷售非保險金融産品;

第七, 其他非法商業保險活動;

第八, 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或其人員參與、配合上述非法商業保險活動,或為非法商業保險活動提供條件。

深陷多事之秋的滴滴會牽涉其中嗎?

最後,作為保險行業的觀察者,對于滴滴也有幾句話想說:

除了代駕司機,快車、專車、順風車司機是否也存在類似的“保障計劃”?如果有,請立即整改,全面披露;主動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争取合适的處理方案,平台必須擔起對乘客和司機的安全責任。

重要的是,向遇難代駕司機承諾的120萬賠償,趕緊賠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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