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來時各自飛”,但在我們實際生活中,真的可以做到想飛就飛嗎?近日,秦州區法院天水郡法庭審結了一起在妻子患重病時而丈夫起訴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王某某于1988年經人介紹認識,1989年7月10日辦理婚姻登記手續,1990年10月25日舉辦婚禮并開始共同生活。1991年9月20日生育一子。結婚之初雙方感情尚好,後因雙方收入減少,導緻生活日益拮據,加之雙方溝通較少,夫妻矛盾日益增多,原告因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離婚。審理中被告王某某辯稱不同意離婚,且其患有子宮内膜癌及糖尿病晚期,并向法庭提交了相應的病曆資料,同時被告稱其對原告仍有感情。
經法院審理認為,夫妻之間理應在共同生活中多溝通交流,互相諒解,共同承擔起家庭的責任和義務,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在本案中,首先,原、被告結婚已經三十餘年,應當認定已經建立并具有深厚的夫妻感情,後雖因家庭收入減少、雙方溝通較少等瑣事導緻家庭矛盾增多,但兩人并無原則性問題。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本案中,被告目前正患有子宮内膜癌及糖尿病晚期等疾病,且在進行化療治療,花費巨大,作為已經結婚三十餘年的夫妻,在被告處于危困狀态時,作為丈夫的原告應當承擔起更多的家庭責任。因此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法條鍊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法官提醒:夫妻之間不僅要“同甘”,還要“共苦”,夫妻關系在傳統文化中被形容為“相濡以沫”,就是指泉水幹涸時,魚靠在一起以唾沫相互濕潤求生的樣子,夫妻二人同處困境,理應相互救助。而夫妻之間相互扶養的義務,不僅是道德層面的要求,更是法律法規的嚴格約束。在配偶一方面臨危困時,法律不會讓危困方無所依,而是要求另一方伸出援手,勇于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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