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索賠賠償哪一部分?證券時報記者 孫憲超 2021年12月10日、12月11日,華嵘控股、長生生物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将分别迎來最後的訴訟時效期,這也意味着在此之後,适格投資者将喪失勝訴權,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投資者索賠賠償哪一部分?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證券時報記者 孫憲超
2021年12月10日、12月11日,華嵘控股、長生生物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将分别迎來最後的訴訟時效期,這也意味着在此之後,适格投資者将喪失勝訴權。
據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了解,除了上述兩家公司之外,ST聯建、融钰集團、*ST澄星、*ST嘉信、中創環保、ST升達、天翔環境(已退市)、ST中安等多家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也将在明年6月前相繼迎來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投資者即便符合條件,如果不及時參與訴訟,法律上可能視為放棄權利。因此,投資者想要獲得賠償款,必須主動、積極地加入訴訟隊伍當中。傳統的民商事案件,法院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因此如果股民不在規定的訴訟時效内起訴,超過期限就會得不到法律保護。”北京時擇律師事務所主任臧小麗律師表示,适格投資者應該抓住最後的機會,主動、積極地進行訴訟維權。
需及時搭上索賠末班車
2018年,長生生物全資子公司長春長生的疫苗生産存在記錄造假事件曾經引起極大轟動。2018年7月23日,長生生物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2018年12月11日,長生生物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9年11月5日,長春長生生物管理人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宣告破産申請書,根據其出具的《破産清算專項審計報告》,截至2019年6月27日,長春長生生物審計後資産總額31.58億元,負債總額98.22億元,淨資産為-66.64億元。長春長生生物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法院依照《企業破産法》于2019年11月6日裁定宣告長春長生生物破産。
據悉,長生生物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的訴訟時效截止日期為2021年12月11日,這意味着在此之後,适格投資者将喪失勝訴權。
“長生生物等多次虛假陳述,對衆多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有部分投資者提起了訴訟,希望能有一個比較好的結果。同時,據我們了解,很多已經有勝訴判決或者投資者已經通過調解獲賠的案件,如ST聯建、ST中安、飛樂音響、撫順特鋼、新綸新材、延安必康等案件,絕大多數投資者依然沒有通過法律途徑去積極維權,放棄了獲賠概率挺大的訴訟機會,這其實是非常令人遺憾的。”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告訴證券時報記者。
據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了解,除了長生生物之外,華嵘控股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的訴訟時效截止日期為2021年12月10日。另外,ST聯建、融钰集團、*ST澄星、*ST嘉信、中創環保、ST升達和ST中安等公司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訴訟時效截止日期,分别是2021年12月20日、2021年12月27日、2022年2月13日、2022年3月13日、2022年4月30日、2022年5月21日和2022年5月30日。
“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一般是3年,訴訟時效一旦截止,投資者即使起訴也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獲得勝訴,所以提醒相關股票的适格投資者注意,現在抓緊時間仍可以搭上索賠末班車。”臧小麗表示。
業内呼籲
取消索賠前置程序
“根據我們不完全統計,今年約有超過30家A股上市公司因為證券虛假陳述,而領到了證監會下發的罰單。這意味着,相關上市公司的适格投資者已經可以據此進行維權索賠。”劉國華表示,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證券維權領域也發生了一個重要的變化,即多個被告在尚未領到證監會正式罰單的情況下,也将面臨巨額民事索賠甚至承擔賠償責任。
如ST中安案,在會計師事務所和證券公司均未被立案調查、采取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的情況下,2021年5月,上海高院判決招商證券對投資者的損失在25%的範圍内承擔連帶責任,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對投資者的損失在15%的範圍内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在五洋債案中,在資信評級機構和律師事務所均未被行政處罰的情況下,法院判決錦天城律所和大公國際資信評級有限責任公司分别在5%和10%範圍内承擔7.4億元債務本息的連帶賠償責任。
臧小麗告訴證券時報記者,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若幹規定》)開始施行。最高院的《若幹規定》這個司法解釋施行以來的近20年内,發揮了積極作用,是投資者維權的主要法寶,也是法院審理虛假陳述案件糾紛的主要法律依據。
“這個《若幹規定》給投資者索賠設置了一道前置程序,法院受理投資者索賠案件,要以監管機關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人民法院認定虛假陳述行為人有罪并作出刑事判決為前置程序。”臧小麗認為,《若幹規定》設置前置程序的本意,可能是為了避免投資者濫訴,也是防止投資者舉證難,如果有了《處罰決定書》或者《刑事判決書》在先,就可以幫助投資者解決如何證明上市公司存在違規行為的問題。
但是這個前置程序的設定也有弊端,比如有的上市公司自己承認了違規事實并且公告,也有的上市公司被證券交易所作出紀律處分,認定了存在信息披露違法事實等等,就是缺少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文件。因為處罰前置程序存在,投資者索賠訴訟均不能啟動,需要等待監管機關出具行政處罰文件。
在司法實踐中,取消或者擴大前置程序範圍的呼聲越來越高,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的修訂與完善迫在眉睫。“業内迫切希望‘未罰先審’早日成為常态,而不僅僅是少數個案的突破。虛假陳述、内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欺詐案件的司法解釋也希望早日得到完善,取消處罰前置程序是大勢所趨。”臧小麗律師說。
特别代表人訴訟威力彰顯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證券維權領域也迎來一些新的變化,需要引起投資者的重視。
“自新《證券法》專門規定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機制以來,上海金融法院、南京中院、杭州中院、北京金融法院等法院紛紛啟動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案件,今年更有多起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案件判決。”劉國華表示。
例如,2021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通過公開宣判方式對315名投資者與飛樂音響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2021年7月16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ST輝豐賠償原告8720萬元。2021年9月,浙江高院作出五洋債案件的終審判決,二審維持原判。2021年9月30日,北京金融法院發布樂視網、賈躍亭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
劉國華提醒投資者,不僅要多留意證監會對相關股票的調查進展情況,在處罰出台之後,也要關注管轄法院是否會發布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由于相關案件往往曆時較長,投資者需要消耗較多精力,投資者可以及時委托專業律師代理。
不過據證券時報記者了解,相比之下,更受關注的則莫過于*ST康美證券糾紛案特别代表人訴訟判決。2021年11月12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康美案做出一審判決,投服中心代表55326位投資者向廣州中院予以登記,經測算涉訴投資者損失約48.66億元。廣州中院判決扣除系統風險後損失金額為正數的投資者共有52037人,獲賠總額約24.59億元。
“*ST康美案是我國證券史上第一例采用特别代表人訴訟進行審理的案例,也是迄今為止判決金額最高、參與投資者人數最多的證券索賠案件。”臧小麗表示,特别代表人訴訟的特别之處是“默示參加,明示退出”。投資者哪怕沒有明确表示參加索賠,什麼也沒做,隻要符合法院認定的賠償條件,不聲明退出就能自動獲賠。正是這種特殊的機制,才會導緻投資者人數和金額飙升。
值得注意的是,在*ST康美案中,券商、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以及上市公司董秘的責任也正在加大。
“今後,投資者索賠金額越來越大,投資者會越發重視自己的訴訟權利。在證券侵權案件中,投資者除了将上市公司列入被告之外,其他存在過錯的單位和個人,比如負有責任的高管、獨董,沒有勤勉盡責的證券承銷商、保薦人、審計機構等,均可能被投資者起訴,要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臧小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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