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保險公司定損有異議怎麼處理?1.出險經過2020年11月1日,順添鑫公司車輛在托克遜縣某地卸貨時發生側翻,導緻車輛損壞,順添鑫公司及時向國壽财險公司報案順添鑫公司支付2000元的救援費,将車輛送往縣立新修理部進行維修,修理費86060元,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對保險公司定損有異議怎麼處理?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1.出險經過
2020年11月1日,順添鑫公司車輛在托克遜縣某地卸貨時發生側翻,導緻車輛損壞,順添鑫公司及時向國壽财險公司報案。順添鑫公司支付2000元的救援費,将車輛送往縣立新修理部進行維修,修理費86060元。
2.保險公司動作
01
2020年11月1日,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後,到場進行了現場勘查,但遲遲未定損。
02
2021年6月20日,車輛維修完畢後,保險公司進行第二次複勘檢查,拍車輛照片。
03
2021年10月,保險公司單方面委托民太安公估公司,利用原現場照片和複勘照片對涉案車輛公估損失金額為16620元。
點評:保險公司未及時定損,是違反保險法時效規定,錯誤嚴重。客戶基于保險公司違約在先,自行修複,獲得主動,且保險公司對此已喪失定損議價權。
3.案件主要争議點
1
公估報告有效性問題
公估報告系保險公司單方委托,且評估并不是依據車輛目前的實際狀況做出,僅僅是依據保險公司單方提供的車輛現場照片、車輛損失照片及車輛複勘照片,鑒定的檢材未經過雙方質證。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公估報告的鑒定結果不具備客觀性,對該證據不予采納。
2
關于車輛定損時效的問題
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院認為,本案中,客戶及時報案,保險公司公司雖現場查勘,但其一直未予定損,更沒有将核定結果通知客戶,顯然沒有履行及時定損并通知定損結果的義務。法院認定順添鑫公司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自行維修後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符合法律的規定。
3
關于車輛實際維修費用的問題
保險公司主張涉案車輛維修花費數額過高、涉案車輛部分零部件并未維修更換,但是并未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
法院認為,根據客戶提交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單、增值稅專用發票及修理費清單等相關證據,判決賠償88060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點評:保險公司錯失定損時機,也就失去了定損權利,其他動作必将毫無意義。哎!早知今日,何必當初!
4.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順添鑫公司汽車救援費2000元、車輛修理費86060元,以上合計88060元。
中院二審,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高院再審,認為對事故車輛核定責任與損失金額,是保險公司依法享有和民事權利,也是履行合同的法定義務。保險公司未及時定損,也無法提供有利證據,故駁回保險公司再審申請。
點評:法院緊緊圍繞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時效這一點,就足以判決保險公司敗訴。建議保險機構汲取教訓,必須第一時間查勘定損,争取主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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