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标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築物應當經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2、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3、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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