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斷絕父子關系還有贍養義務嗎?答:1、親生父母和子女的身份關系,是基于血緣而形成的,這種關系自出生即存在,到死亡終結除子女被他人合法收養之外,親子關系不因協議或者其他司法途徑等方式而消除;,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辦理斷絕父子關系還有贍養義務嗎?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答:1、親生父母和子女的身份關系,是基于血緣而形成的,這種關系自出生即存在,到死亡終結。除子女被他人合法收養之外,親子關系不因協議或者其他司法途徑等方式而消除;
2、因收養而形成的親子關系解除需要有正當理由,并且要走相應的法律程序。《民法典》第1115條規定,養父母和成年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3、《民法典》第26條第2款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這表明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法定義務,成年子女不得以簽訂協議或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看一個案例: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子女對老人有贍養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或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本案中,周某、原告魏某、三被告雖先簽署周某1、魏某與周某2斷絕父子關系協議書,後口頭約定,周某1、原告魏某的醫療費、養老都由被告周某2負責,但贍養父母是每個子女應盡的義務,且該贍養義務屬于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并不能因為口頭協議約定由個别子女贍養而免除其他子女的贍養義務,故三被告均有贍養原告的義務。原告主張三被告每月給付贍養費,于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關于贍養費,周某1、原告魏某2房屋拆遷有拆遷款201210元,原告另有政府按月發放的養老金一百餘元。被告周某3右乳癌術後胸水轉移,原告同意被告周某3可以少負擔贍養費,參考2019年江蘇城鎮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本院酌定被告周某4、周某2支付原告贍養費各700元/月,被告周某3支付原告贍養費200元/月,該贍養費包括原告的基本贍養費、生病治療費用、住房費用等。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二審中的争議焦點是:周某4、周某3拒絕支付贍養費的理由及要求其母親魏某必須進入養老院生活的上訴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子女應當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費用和條件,子女贍養扶助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是其法定義務。因此,周某4、周某3以無法确認其支付的贍養費是否實際用于其母親魏某生活支出為由,拒絕支付贍養費并無法律依據,本院對此不予支持。此外,對于周某4、周某3要求其母親魏某必須進入養老院生活的上訴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鑒于魏某明确表示其目前可以照料自己的日常起居,且經本院征詢其意見,魏某不願意進入養老院生活,而是要求自己獨自租房居住。故對于魏某的生活方式應當遵循其個人意願,周某4、周某3要求其母親魏某必須進入養老院生活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對此難以支持。
二審法官寄語:
父母是我們的過去,子女是我們的未來。父母在,人生尚有來處,父母去,人生隻剩歸途。為人父母,是一場生命的修行,是子女讓父母内心有了牽挂,懂得了感恩和付出的意義。為人子女,決不能因為家庭矛盾而漠視父母的養育之恩,千萬不要等到“子欲養而親不待”再後悔莫及。
希望父母與子女都能夠換位思考,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體諒。
案例索引:
一審案号:(2020)蘇1302民初4863号
二審案号:(2020)蘇13民終4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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