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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産登記中心審查婚姻情況嗎

情感 更新时间:2024-12-29 01:24:52

不動産登記中心審查婚姻情況嗎(桐鄉不動産登記不再審查婚姻狀況)1

11月25日,記者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了解到,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方便群衆辦事,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在不動産登記時不再審查申請人婚姻狀況。

據了解,我市不動産登記不再審查婚姻狀況這項新規的出台,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依法依規、高效便民的服務宗旨,進一步精簡了登記受理材料,不僅減輕了群衆的辦證負擔,提升了登記辦證的效率,而且也體現了不動産登記依照申請來登記的這個原則,更尊重申請人的意願,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利。

今後,哪些情況不用提供婚姻關系證明材料?

按照該項新政策,2020年1月1日起,市民對已取得的不動産進行處分(包括買賣、互換、贈與、分割、合并、抵押等)或變更不動産登記信息(包括變更、補證、換證等)申請登記的,以登記簿(不動産權屬證書)記載的不動産權利人為準,市不動産登記服務中心不再審查婚姻狀況,當事人無需提供婚姻狀況材料。

不過,涉及未經公證繼承(受遺贈)轉移登記及因婚姻關系的存續或變動,夫妻雙方申請将不動産登記為共有或一方單獨所有、離婚析産等情形,市不動産登記服務中心需審查婚姻關系,申請人仍需提供婚姻狀況材料。

關于市民關心的幾個不動産登記問題

“搭”上婚姻關系,不動産登記顯得尤為複雜。針對市民關心的一些問題,市不動産登記服務中心做出了解答。

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不動産可以登記為夫妻其中一方單獨所有嗎?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申請人申請不動産登記時,登記機構将以申請人對不動産的約定及其申請登記事項進行登記。

二、如果一方已辦理了不動産登記,另一方能否通過婚内“加名”來申請共有人登記呢?

如果登記簿記載的僅是夫妻一方的名字,夫妻二人認為需要增加共有人的名字,隻需夫妻雙方攜帶身份證、婚姻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共同申請變更或更正登記即可。夫妻雙方份額可以自由分配,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三、當事人認為不動産應為夫妻共有,但不動産登記簿、權屬證書僅記載為夫或妻一方所有的,這種情況應如何處理?

如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加名”共識。一方可持結婚證等證明夫妻共有不動産權的相關證明材料到不動産登記機構對所涉不動産申請異議登記,而後再通過訴訟等途徑進行司法确權,根據司法确權結果及時申請登記。

四、因婚姻關系存續、變動申請不動産加名、減名、份額變更、析産等相關登記需要繳納契稅嗎?

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4号)規定,對婚姻存續期間配偶之間的不動産加名、減名、份額變更及約定另一方所有,免征契稅。

五、不動産登記不再審查婚姻狀況後,是否會存在夫妻其中一方私下買房,然後偷偷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情況呢?

需要明确一點,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動産物權登記在夫妻中一方名下,不能簡單理解為其單獨所有财産。針對問題中可能出現的情況,夫妻一方作為不動産利害關系人,可攜帶婚姻證明依法查詢另外一方名下不動産登記情況。若夫妻一方認為另一方申報不實、隐瞞共有狀況導緻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與實際情況不符,可由夫妻雙方共同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或更正登記。

提醒廣大市民,不動産登記是一種物權公示行為。因當事人申報不實導緻登記簿記載内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利益受損害方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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