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亞是東南亞的一個群島國家,位于印度洋和太平洋之間,菲律賓以南,澳大利亞以北,由 17,508 個島嶼(約 6,000 個有人居住)組成。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2002年印尼頒布第38号政府規章主張群島基線,2008年通過頒布37号政府規章對基點位置進行修正,以該國最外緣島嶼的直線連線作為領海基線,将大部分水域作為群島水域進行管理,實現了海洋權益最大化。
印度尼西亞群島基線及周邊界限
印度尼西亞群島基線系統由192條基線段組成,其中160條為直線群島基線,32條為正常基線段。長度範圍從 0.51 海裡(第 97-98 段)到 122.75 海裡(第 44-45 段),總長度為 6,920海裡。群島基線符合公約規定的水陸面積比:總面積 = 4,986,325 平方公裡,水域面積 = 3,081,756 平方公裡,土地面積 = 1,904,569 平方公裡,水陸面積比 = 1.61:1。五個基線段(20-21、44-45、54-55、142- 143 和 155-156)長度超100海裡,占總片段數的 2.6%,但沒超過 125 海裡。
印尼群島領海基點
群島基線形狀也沒有明顯偏離群島整體空間分别,基點也沒有選擇低潮高地。除外帝汶海,基線的繪制方式不會将另一國的公海或專屬經濟區與另一國的領海隔開。2012 年,東帝汶基于其截斷效應反對印度尼西亞的兩個群島基線段。這兩個部分——TD112A-TD113 和 TD113B-TD114——可以在地圖上看到。 總而言之,2008 年第 37 号條例規定的印度尼西亞群島基線系統似乎與公約第 47 條基本一緻。然而,印度尼西亞似乎需要與東帝汶一起解決其群島基線對東帝汶海洋主張的影響。
印度尼西亞群島水域航道(藍色線)
1996 年印尼頒布第 6 号水域法令,承認印尼群島水域和領海的無害通過權(在該法令中稱為“過境”權)。該法第19 條規定,印尼可以指定通過或飛越群島水域和領海的海上航道或航線,還可以規定分道通航方案。群島國可指定此類海道以及分道通航方案,但前提是“群島國應将 [此類] 提案提交主管國際組織以供采納。作為主管國際組織,國際海事組織(IMO)可以“僅采用與群島國可能商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方案“,之後群島國可以指定、規定或替代它們。
IMO采用了印度尼西亞政府在其 2002 年第 37 号法令中指定的 3 條群島海道。這些群島海道沿南北方向延伸,沒有東西航線。第37号法令還規定了行使群島海道通行權的外國船舶和飛機的權利和義務。印尼隻劃定了3條南北航線,但是公約第53條不允許這樣的限制。因此,按照公約規定,其他國家可在印尼指定的三條航線内航行,也可選擇其他通常用于國際航行的航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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