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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稀釋加權平均條款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31 06:59:25

反稀釋加權平均條款?何為抵銷?當事人互負給付債務,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而使一方債務與對方債務在對等數額内相互消滅的合同消滅制度(債務人的債權為主動債權,債權人的債權為被動債權),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反稀釋加權平均條款?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反稀釋加權平均條款(抵消權學習筆記)1

反稀釋加權平均條款

何為抵銷?

當事人互負給付債務,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而使一方債務與對方債務在對等數額内相互消滅的合同消滅制度。(債務人的債權為主動債權,債權人的債權為被動債權。)

設立目的?

1、抵銷可以便利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均免于實際履行行為,而且可以節省當事人雙方的結算時間和費用,避免交叉訴訟。

2、抵銷具有擔保功能,如果互負債務的一方當事人财産狀況嚴重惡化,不足以清償其所負債務,或者雖能履行期債務卻故意不履行,對方當事人将因此得不到對待履行,從而失去利益上的保障。在一方當事人破産時,對方當事人為履行所交付的财産将被作為破産财産,在破産人的諸債權人之間按比例分配,而給付當事人對破産人所享有的債權卻隻能進行債權申報,通過破産程序取得部分清償,這顯然不利于對方當事人。在這種情況下,對方當事人雖可預先要求提供擔保,但擔保須具備成立及公示要件,不如通過抵銷,不待公示即因抵消權的行使,不必經過破産程序即可迅速獲得債權的滿足。

依抵消産生的依據分類,可分為法定抵消和合意抵銷

何為法定抵消權

由法律規定兩債權得以抵銷的條件,當條件具備時,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抵銷效力的抵銷。

構成要件(《民法典》第568條)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權、債務。因可撤銷合同産生的債權、附條件合同的債權、附期限合同的債權和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合同債權能否主張抵銷的問題,詳見參考①。

2、雙方當事人所負債務的給付須是同一種類。債務的标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目的于保護合同當事人的預期利益,債權以抵消方式實現時,合同目的仍可以滿足。

3、主張抵銷的債務必須均屆清償期。由于抵消中有主動債權和被動債權之分,所以對二者期限的要求也應有所不同,主動債權必須已屆清償期,因為債權人通常在清償期限屆至時,才能現實地請求清償,相反允許提前清償将會犧牲債務人的期限利益,但是債務人可以主動放棄期限利益。

4、雙方所負債務必須都屬于可抵銷的債務。不可抵銷的債務如下:

(1)按債的性質不得抵銷的。依債務的性質,非以清償達到債的目的的,互相抵銷就會違反成立債的本質,無法達到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

(2)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債務。

(3)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如法律禁止強制執行的債務、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産生的債務、按約定應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違約金債務、賠償金債務。

如何行使法定抵消權?

1、抵消權人應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對債權享有實質上的處分權。

2、一般采用通知的形式,當抵消的通知到被動債權人處時發生抵消的效力。抵消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民法典》第568條第2款)

當事人可以對債務人提出異議,但是異議提出的時間必須适當,雙方約定異議期的,當事人應于異議期内提出。未約定異議期的,當事人應在債務抵銷的通知到達之日起3個月内提出。

法定抵銷的效力

1、雙方的債權債務與抵銷數額内消滅。

2、抵銷的意思表示溯及得為抵銷之時。即相互間的債權溯及得為抵銷時按照抵消數額而消滅。

何為合意抵銷?

當事人基于協議而實行的抵銷。

破産抵消權

在破産程序中,破産債務人對其享有的債權,無論種類、品質是否相同,無論是否已屆清償期抑或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條件,均可主張抵銷。債權人對破産企業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産清算前抵銷。下列情形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四十三條、《企業破産法》第四十條。)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産申請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産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産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産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産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行使方式

1、債權人必須在破産申請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

2、抵消權人需取得債權人地位。

首先,抵押權人要在規定的申報期内申報債權,取得債權人地位。(《企業破産法》第五十六條)

其次,債權人社保的債權須由管理人審核确認,經債權人會議審查後,報人民法院裁定确認。

(債權人的債權在未經債權人會議審議并經法院裁定确認之前,是否可主張抵銷?忠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破産管理人訴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破産抵銷糾紛)

3、管理人不得主動提出抵銷主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四十一條)

管理人的處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四十二條)

1、經審查對抵銷主張無異議,抵銷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經審查對抵銷主張有異議,管理人應當在約定的異議期内或自收到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之日起3個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ND·

Reference:

①、楊立新:《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21年10月第一版,第205-210頁。

②、黃金華:《破産全流程實務操作指引》,中國法治出版社2020年4月第一版,第127-1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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