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
第二百二十三條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報價,損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标人與招标人串通投标,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證據要點】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包括: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單位犯罪嫌疑人(含實際控制人)基本情況。
2.犯罪客觀方面。包括:
(1)犯罪預備情況(①犯罪起意的時間;②為實施犯罪所做的準備;③拟用的犯罪手段)。
(2)招标項目的名稱、地點、項目資金來源。
(3)招标信息公布的時間、地點、方式(①通過報紙、電視等載體公布;②通過互聯網公布)及具體内容(對投标人資質、注冊資本、财物狀況、履曆等方面的要求)。
(4)獲取招标文件的過程,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①商務部分的主要内容;①技術部分的主要内容)
(5)犯罪嫌疑人在招标中所處的角色(①投标人;②招标人)。
(6)投标人之間串通投标的具體表現形式(①協商投标報價等投标文件的實質性内容;②約定中标人;③約定部分投标人放棄投标或者中标;④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标;⑤為謀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7)招标人與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體表現形式(①在開标前開啟投标文件并将有關信息洩露給投标人;②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标人洩露标底、評标委員會成員等信息;③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壓低或者擡高投标報價;④授意投标人撤換、修改投标文件;⑤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⑥謀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8)投标人之間串通投标的,串通投标的具體情況(①各投标人的資質情況;②投标人之間的關系;③投标人之間串通的次數、時間、地點、串通的具體内容、具體參與人員;④投标保證金的數額、來源、支付方式、流轉過程、具體經辦人員;⑤約定的投标費用、報酬及支付方式;⑥标書等文件的制作過程、主要内容、具體經辦人員)。
(9)招标人與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串通投标具體情況(①各投标人的資質情況;②招标人與投标人之間的關系;③投标人與招标人溝通協商的次數、時間、地點、溝通協商的具體内容、具體參與人員;④招标人負責招标項目的人員及具體職責;⑤投标人負責招标項目的人員及具體職責;⑥投标保證金的數額、收取方式、具體經辦人員;⑦招标人洩露信息、明示、暗示、授意的時間、地點、方式、具體内容、具體參與人員;⑧标書等文件的制作過程、主要内容、具體經辦人員;⑨招标人與投标人之間約定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10)評标過程、評标結果、中标金額。
(11)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對評标結果的異議情況,處理異議的過程、結果。
(12)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數額。
(13)因串通投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
(14)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獲得中标,是否兩年内因串通投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
(15)單位涉嫌犯罪的情況(詳見注釋3)。
3.犯罪主觀方面。包括:
(1)犯罪時的主觀狀态,即犯罪目的(謀取非法利益)。
(2)犯罪原因、動機(債務纏身、追逐享樂等)。
4.共同犯罪情況。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
5.影響定罪量刑的情況。包括:
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酌定加重、從重、減輕、從輕情節的供述與辯解。
(二)被害人陳述
1.其他投标人的陳述。包括:
(1)獲取招标信息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招标信息的具體内容。
(2)獲取招标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3)參與投标的具體過程(①投标文書的制作;②投标保證金的支付等)及具體參與人員。
(4)評标的具體過程、結果。
(5)因串通投标給投标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2.招标人的陳述(指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
(1)招标項目的名稱、地點、項目資金來源。
(2)招标信息公布的時間、地點、方式及具體内容。
(3)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4)責招标項目的人員及具體職責。
(5)收取投标人保證金的情況。
(6)評标的具體過程、結果。
(7)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對評标結果的異議情況,處理異議的過程、結果。
(8)對投标人保證金的處理情況。
(9)串通投标給投标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三) 證人證言
通過詢問其串通投标的具體參與人、招标人工作人員人員,以及其他知情人員,調查了解:
(1)招标項目的基本情況。
(2)投标人之間、招标人與投标人之間的關系。
(3)投标人的資質情況。
(4)投标人之間串通或招标人與投标人串通的具體過程(①串通的時間、地點、具體參與人員;②串通的具體表現形式;③投标保證金的數額、來源、支付方式、流轉過程、具體經辦人員;④約定的投标費用、報酬及支付方式;⑤标書等文件的制作過程、主要内容、具體經辦人員)。
(5)評标的具體過程、結果。
(6)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分贓等情況。
(四)物證
(1)用于招标項目的材料等财物及照片。
(2)與招标、投标有關的印章、資金及照片。
(3)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等及照片。
(五)書證
1.招标、投标文件、答疑記錄。
2.與招标有關的文件、制度。
3.與招标項目有關的合同(協議)、補充協議、會議紀要、票據、憑證等。
4.與評标有關的記錄、決定。
5.中标确認函、通知書等。
6.屬于政府采購的,有關國家機關對招标、中标的相關批複。
7.犯罪嫌疑人的工商注冊資料、資質證明材料。
8.犯罪嫌疑人的賬簿、記賬憑證、銀行賬戶資料、資金進出記錄、銀行流水賬。
9.關聯賬戶的資金進出記錄。
10.犯罪嫌疑人兩年内因串通投标被行政處罰的證明材料。
11.單位犯罪的,形成單位決定(意志)的會議記錄、決策人員批示或授權等材料。
(六)鑒定意見
1.與案件有關的司法會計鑒定。包括:
(1)串通投标人員資信狀況、資金進出的财務審計報告。
(2)造成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直接經濟損失的司法會計鑒定。
2.與案件有關的文檢和物證技術鑒定等。包括:
(1)與案件有關的印章、票據、憑證的文檢鑒定。
(2)相關簽字的筆記鑒定。
(七)辯認筆錄
犯罪嫌疑人、證人對犯罪現場、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視聽資料。包括:
(1)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2)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視聽資料。
2.電子數據。包括:
犯罪嫌疑人及有關人員網上聯系、網上轉賬的電子數據。
(九)其他證據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證據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證據材料。
3.單位犯罪的,單位犯罪嫌疑人身份證據材料。
4.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自首、立功等證據材料。
5.報案材料、公安機關出警經過、犯罪嫌疑人歸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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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刑事辦案實務
轉自:法納刑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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