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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第二十二章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29 15:34:32

法理學第二十二章?大家好,我是你們的仲達博士我們今天看一下第十章法律關系法律關系這個詞可能日常經常聽說過,但是對它的具體概念内涵,沒有做過很深入的邏輯思辨,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法理學第二十二章?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法理學第二十二章(法理學講義017-法律關系)1

法理學第二十二章

大家好,我是你們的仲達博士。我們今天看一下第十章法律關系。法律關系這個詞可能日常經常聽說過,但是對它的具體概念内涵,沒有做過很深入的邏輯思辨。

法律關系的觀念,最早來源于羅馬法中的“法鎖”的概念。怎麼理解“法鎖”呢?法律關系的定義是,根據法律規範産生的、以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形式表現出來的特殊的社會關系。也就是說,在法律關系的概念之外,還有一個更大範圍的概念,就是什麼?社會關系。法律關系是社會關系這個大的概念範疇之下,一個更細化的概念,法律關系首先是一種社會關系。社會關系種類很多,非常複雜,隻要處在這個社會中,每個人都會就社會上其他的所有人,或者其他特定的某些人,産生各種各樣的社會關系。但是,這些關系裡面哪些是屬于法律關系?法律關系産生的前提,一定是被法律規範所調整。什麼叫“法鎖”,我們自發産生的社會關系本身,是比較自由的,比如說我願意跟你交朋友,我們就可以結成這種社會關系,我不想跟你交朋友了,我随時跟你可以絕交,但是,法律關系就不一樣。法律關系是什麼?法律規範就相當于一個鎖,把被他規範的社會關系鎖定,這樣的社會關系就會上升成為法律關系,這樣的法律關系就不再是你想改變就能改變的了,而必須要在法律的規制範圍之下改變或調整。就叫“法鎖”。所以說,法律關系産生的前提,是必須有相應法律規範的存在。

法律關系是一種體現意志性的特殊關系,因為法律規範就體現了意志性——國家意志。法律關系是以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為内容的社會關系。也就是說,法律關系最後落腳的就是權利和義務,權利是什麼,義務是什麼,權利的範圍在哪兒,義務的範圍在哪兒,誰應該享受權利,誰該承擔義務,承擔什麼樣的義務,享受什麼樣的權利。法律關系前面加上一個民事,就是民事法律關系,也就意味着這種法律關系是受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

所以說,民事法律關系,雖然是私法領域,民法是意思自治,但是,他一定也是一種體現國家意志性的關系,自治,是國家認可,讓你意思自治,一定也是有國家意志的體現。所以就是,民法不是私權,而是私法。自治也要在國家規制之下,不是當事人隻要達成合意,就想怎麼樣就怎麼樣。關于這部分,可以查閱張凇綸老師的《超越意思自治的現代民法》。

法律關系的分類,第一種,基本法律關系,普通法律關系和訴訟法律關系。基本法律關系就是憲法及其相關法律所規定的。選舉權,受教育權等。普通法律關系就是憲法之外的實體法律關系,比如民事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訴訟法律關系主要是指為程序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是與司法機關之間結成的法律關系,比如立案、應訴、審判等。

第二種分類,平權法律關系和隸屬法律關系。平權型法律關系,典型的如民事法律關系,就算是政府作為主體的其中一方,參與民事法律關系,與其他主體之間的地位也平等的。比如說,政府的承攬工程,出現了糾紛,然後進行訴訟,他們倆之間什麼關系?也是平等的法律關系。但是如果公司的經營不規範,政府過來罰款,那就隸屬型的法律關系。所以,典型隸屬型法律關系就是行政法律關系。然後,絕對法律關系與相對法律關系,物權法律關系是典型的絕對法律關系,絕對法律關系又稱為對世權,沒有特定的義務人,除權利人外,其他所有的人都負有不侵犯權利人權利的義務,債權法律關系是典型的相對法律關系,相對法律關系中,權利人有特定的義務相對人,隻能向特定的人主張權利。

我們講到民法的時候,再細講這一塊。

然後法律關系的内容,法律權利,法律義務,法律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是既相互對立,互為手段和目的,又相互統一。法律關系的客體,物、行為、精神産品和人身利益,這是法理學的分類,不是民法的分類,兩者在這裡有所區别,在民法中,物這個客體所對應的調整規範是物權法,行為對應的是債法,精神産品對應的是知識産權法,人身利益對應的是民法典中的人格權編。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是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産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是行為和自然事實,而法理學分為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那法律事件就是跟當事人意志無關的,分為絕對事件和相對事件。與當事人意志有關的,由當事人意志支配所作出的就叫法律行為。這裡還有一個所謂的事實構成,事實構成就是,一個法律事實可以引起多種法律關系的變化,然後而一個法律關系變化,也可能需要多個行為或者事件。

然後,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法律責任就是否定評價,我們講過,這種否定評價是有權機關作出的,他們做出的否定評價代表國家意志,然後,這個否定評價是對行為本身進行懲罰的正當性來源,所以正常的執法或司法流程,必須要先界定行為是不是應該承受否定評價,然後再對它進行制裁措施。民事責任的制裁方式一般都是補償性的,而非懲罰性的。當然我們說,現在民事制裁方式裡面有也有不少帶有一定的懲罰性,但是懲罰性一定不是主要的。

然後是行政責任和行政制裁。行政制裁的方式,有拘留、罰款,而刑事制裁,也就是刑罰裡,是拘役、罰金,這個詞可不能錯。

然後是違憲責任,能夠産生違憲責任的行為,主要是立法行為。違憲制裁方式一般就是對法律法規的撤銷或者改變,然後追究立法機關主管者的責任。然後是法律責任的構成,要具備這幾個要素,責任主體,違法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這是所有的法律責任都應該具備的。但是,具體到各個部門法,它的表述方式是不一樣的。我們法理學是把這些的共性進行抽取。比如說,對應到刑法裡,責任主體就是四要件裡面的主體,然後行為就是客觀方面的危害行為,然後損害結果就是客觀方面的危害結果,然後因果關系,也是客觀方面裡的内容,指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然後主觀過錯,在刑法裡就是主觀方面。但是刑法是不同的話語體系,比如說,刑法裡面有不要求危害結果的犯罪,就是行為犯,但是,行為犯沒有産生刑法意義上的危害結果,就沒有法理學上所稱的損害結果了嗎?那肯定是有的,他一定侵害了一定的社會利益,就一定産生了損害結果,而且行為犯之所以行為一旦做出就既遂,就說明這種行為的危害性非常的大。那就是說,刑法的話語體系裡的危害結果和法理學所說的損害結果,它不是完全相同的含義。

然後歸責與免責。歸責的含義,就是責任的歸結,一般情況就是要進行判決了。就是認定誰應該負什麼樣的責任,這個過程就要進行法律論證。然後歸責原則,責任法定,因果關系,責任與處罰相稱。免責時效免責,有效補救,自首立功,不訴免責,這些有可能在刑法部門出現,有可能在民法部門出現。

以上就是法律關系部分的重點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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