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範圍
1.起征點
增值稅起征點的适用範圍僅限于個人(指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但不适用于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2.小微企業
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适用于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
二、優惠政策
1.起征點
按月納稅的,每月銷售額5000元~20000元或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300元~500元,未達到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
省、自治區、直轄市财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内,根據實際情況确定本地區适用的起征點。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2.小微企業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别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産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填寫符合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免稅銷售額,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稅免稅政策的銷售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不填寫本欄次。
第11欄“未達起征點銷售額”:填寫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未達起征點(含支持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免稅銷售額,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稅免稅政策的銷售額。本欄次由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填寫。
第12欄“其他免稅銷售額”:填寫銷售免征增值稅的貨物及勞務、應稅行為的銷售額,不包括符合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未達起征點政策的免稅銷售額。
四、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号)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财政部令第 65号)
3.《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财稅〔2016〕36号)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5.《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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