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給所有權下的定義:“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根據上述規定,所有權具有如下特點:
1、所有權是法定的财産權。說具體點,一是所有權的取得必須合法;二是法律規定了一些所有權的客體範圍;三是所有權的權能是由法律規定或賦予的,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四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權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不得濫用權利;五是法律對所有權的保護作出了占門的規定。
2、所有權的主體為所有人。從法律關系的角度來看,所有權關系的主體則為所有人及除所有人以外的義務人。任何在民法上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均可取得所有權,不管這些主體在行政法關系、勞動法關系等關系中處于何種地位,他們都可以平等地依法取得所有權,從而成為所有權的主體。但是,對于某些财産,法律規定隻能由特定的主體所有。如土地等。
3、所有權是獨占的支配權。首先,所有權是一種支配權。所有權人在實際行使所有權過程中,常常将其所有權的權能依據法律規定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分離出去,正是通過這種權能分離使所有權人的意志和利益得以實現。所有權的權能可以依據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與所有權發生分離,但這并不導緻所有人喪失所有權,因為所有人完全可以通過行使支配權而控制和實現其所有權。其次,所有權是一種獨占的支配權,即法律賦予所有權具有排他的支配力,因此産生了所有權的排他性原則,即一物不容二主,同一物之上隻能有一個所有權,而不可能出現兩個或多個所有權。一物一權乃是所有人對其物享有完全的、獨占的支配權的必然引申,由此也導緻了所有權與他物權的區别。
4、所有權是無期限限制的權利,這就是說,所有權在存續的期限上是不存在着限制的。第一,當事人不得創設有期限的所有權;第二,法律本身不能為所有權設定存續期限,不存在“暫時性”的所有權。第三,所有權不得因為不行使而告消滅,這是所有權與其他權利尤其是債權的一個本質性區别。第四,隻要物持續存在,對物的所有權就一直存在。第五,所有權的無期限與“時效取得”并不存在矛盾。時效取得制度是他人在平和、持續地占有物達到一定期限以後,可以取得物權。
5、所有權是完全物權,它包含了四項權能。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權利。所有權是一種最充分的權利,是一種絕對的權利。
我國對所有權權利主體有三類,即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
我國《民法典》規定: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産和動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産。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産,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二百四十四條 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條 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産或者動産。被征用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征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産或者動産被征用或者征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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