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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有毀林罪追究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6 21:12:19

編者按:

春季氣候幹燥,風多且猛,又逢春耕燒荒焚燒稭稈,極易引發重大火災事故。“放火燒山,牢底坐穿”标語雖略顯誇張,但在法律意識較為薄弱的農村起到了積極的宣傳效果。一個不小心燒掉2公頃林地即可構成失火罪,老鄉在春耕農作時務必小心小心再小心,規範使用農具,盡可能不要使用明火。

先來看看咨詢内容:

十年前有毀林罪追究嗎(告訴你過失毀林判幾年)1

朋友,别慌,先做一道算術題壓壓驚。

30畝=公頃?

“放火燒山,牢底坐穿”這樣的農村标語已然如童年老家的槐花消散于樸素的舊時光了。燒山或故意或過失,前為放火罪,後為失火罪。

放火罪

據《刑法》規定,犯的,緻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量刑時由于“重大損失”暫無統一标準,因而需要參考地方經濟發展水平和以往案例,達成量刑平衡。

失火罪

起因源于過失,不小心引發火災造成傷亡損失,主觀惡性要比故意放火小。因而從立案到量刑都較為寬松。《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和立案标準》中寫明,失火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緻人重傷、死亡的将立案。再看量刑,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師解讀:

過火林地2公頃(30多畝)是失火罪的立案标準,當事人已涉嫌失火罪,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失火罪是公訴案件,當事人是否積極賠償、積極參與滅火等屬于認罪态度問題,隻影響量刑,并不影響定罪。

律師提示,一定要加強防火意識,樹立法治觀念,切勿以身試法。

來源: 黃河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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