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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被冒用注冊公司并已撤銷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12 08:23:42

身份證被冒用注冊公司并已撤銷?生活中,個人身份信息被冒用于公司登記(以下簡稱“冒名登記”)的情形并不少見,比如被冒名登記為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監事等個人身份信息被冒名登記,若冒用公司涉及民事訴訟或者違法犯罪,則被冒用人将面臨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甚至可能面臨刑事案件的法律風險因此,被冒用人在發現個人身份信息被冒名登記的,應當及時處理被冒用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本文試作簡要分析,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身份證被冒用注冊公司并已撤銷?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身份證被冒用注冊公司并已撤銷(個人身份信息被冒名用于企業工商登記)1

身份證被冒用注冊公司并已撤銷

生活中,個人身份信息被冒用于公司登記(以下簡稱“冒名登記”)的情形并不少見,比如被冒名登記為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監事等。個人身份信息被冒名登記,若冒用公司涉及民事訴訟或者違法犯罪,則被冒用人将面臨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甚至可能面臨刑事案件的法律風險。因此,被冒用人在發現個人身份信息被冒名登記的,應當及時處理。被冒用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本文試作簡要分析

一、非訴訟類救濟途徑

被冒用人發現個人身份信息被用于冒名登記的,被冒用人可以主動與冒用公司聯系,要求冒用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辦理相關的撤銷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同時可以要求冒用公司賠償一定的損失。

若無法聯系到冒用公司,或冒用公司對被冒用人的要求不予理睬時,依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9年發布的《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國市監信〔2019〕128号),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作為法定的企業登記機關,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積極應對處理被冒用人關于冒名登記的情況反映。因此,被冒用人還可以向冒用公司注冊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即冒用公司登記機關)舉報,按市場監管部門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材料,諸如身份證複印件、身份證遺失公告、銀行挂失身份證件記錄等,由市場監管部門在調查、聽證後作出是否予以撤銷或變更登記的決定。

除了向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還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居民身份證法》第17條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刑法修正案(九)》第23條規定“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僞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由此可見,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是需要承擔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

二、訴訟類救濟途徑

若被冒用人在采取上述措施,均未能有效解決冒名登記的問題,被冒用人還可以通過訴訟途徑來處理,具體如下:

(一)行政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被冒用人可以向冒用公司登記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冒用公司登記機關撤銷相關工商登記。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并未明确規定在公司申請工商登記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需對公司登記申請文件、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因此,司法實踐中,在認定公司登記機關為冒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時,是否存在行政不作為,有無盡到審查、核準職責,是存在着一些不同觀點的。

在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冀行申510号行政裁定書中,河北省高院認為:“被申請人橋西市場監管局對“河北俊劉商貿有限公司”申請登記時提交的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股東決定、公司章程、股東承諾書、身份證複印件、房屋租賃合同、私營企業黨建情況統計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等登記材料審查核準,認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要求,予以設立公司登記,符合上述規定。橋西市場監管局已經盡到必要的形式審查義務,其所作行政行為并無不當。申請人薛雷主張有他人撿拾其遺失的身份證并冒用其名義注冊登記“河北俊劉商貿有限公司”,并無确實充分有效證據予以證實,其訴請撤銷案涉公司登記,理據不足。”

而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藏01行終7号行政判決書中,拉薩中院認為:“工商登記機關在對工商登記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盡到必要的審慎審查義務,以避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申請人如果在規定期限内未補充證據或者王某未到場确認,導緻無法核實簽名的真實性時,登記機關有權依法拒絕登記。因西藏合心堂藥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所需主要資料不真實,經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登記機關雖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了相關的審查程序義務,但是因被訴設立登記行為所需主要資料不真實,辦理設立登記行為仍然是違法的行政行為,故經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盡到形式審查義務為由,主張其在設立西藏合心堂藥業有限公司工商登記的行政行為合法之上訴理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兩份判決的說理部分可以說是代表了司法實踐中的兩種主流觀點,一種觀點是認為公司登記機關應對申請材料盡到實質審查義務;另一種觀點是認為公司登記機關隻需對申請材料盡到必要的形式審查義務。

盡管實踐中存在着兩種不同的觀點,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隐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受虛假市場主體登記影響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市場主體登記的申請。”在被冒用人能夠舉證冒名登記存在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仍會支持被冒用人要求公司登記機關變更或撤銷登記的請求。至于被冒用人如何舉證存在冒名登記,實踐中一般是由被冒用人申請鑒定,對冒用公司工商檔案材料上的簽字進行鑒定,以此判斷被冒用人有無參與冒用公司的工商登記,是否對個人身份信息使用事宜知情。

(二)民事訴訟

被冒用人除了可以以公司登記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姓名權的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冒用公司未經被冒用人的同意,将被冒用人的姓名及身份證件用于公司登記,侵害了被冒用人的姓名權。被冒用人可以冒用公司為被告提起姓名權侵權之訴,請求冒用公司停止侵權并承擔侵權責任。此時,被冒用人需舉證存在姓名權被冒用的事實,亦可通過鑒定達到相應的證明目的。

綜上所述,自然人在發現個人身份信息被冒名用于工商登記的,既可以通過非訴途徑予以維權,也可以選擇訴訟的方式進行救濟。但無論選擇何種方式,都應注意相關證據的收集、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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