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飛這個曆史大冤案,秦桧以“莫須有”三字給嶽飛定罪,因其似是而非、模棱兩可的荒誕性,早已成為人人熟知的成語。“莫須有”到底是個什麼罪呢?當然,這三個字,人們常常理解為“也許有”,“或許有”,真是這樣嗎?
關于“莫須有”的記載,流傳最廣的版本,當出自于元朝脫脫所著《宋史•嶽飛傳》,脫脫在《宋史•嶽飛傳》中說:“獄之将上也,韓世忠不平,詣桧诘其實,桧曰:‘飛子雲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世忠曰:‘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1141年,秦桧以謀反之罪将嶽飛下獄,按照法律,這是死罪。當秦桧準備将案子情況和處理建議上報宋高宗時,與嶽飛同為“中興四将”之一的韓世忠内心不平,到秦桧那裡追問證據,秦桧以“莫須有”三字搪塞,人們将此解釋為“也許有”、“或許有”,老百姓以此作為成語,形容憑空誣陷。
不過,史籍上還有另外一種說法。南宋徐自明所編《宋宰輔編年錄》卷一六《高宗紹興十一年八月》條記載:“先是,獄之成也,太傅韓世忠嘗以問桧,桧曰:‘飛子雲與張憲書不明,其事體必須有。’世忠曰:‘相公言必須有,此三字何以使人甘心!’固争之,桧不聽。”
而南宋熊克在《皇朝中興紀事本末》一書中,也記載為“必須有”。
到底是“莫須有”還是“必須有”呢?從說話人身份、說話前後語境和案件的審理過程等方面來推敲,倒确實能看出一些端倪。
從說話人身份來說,一個時任宰相(秦桧),政府首腦,一個時任樞密使(韓世忠),三軍司令,都是當朝一言九鼎的大人物,要定一位同為大人物、地位僅次于自己的樞密副使(嶽飛)的罪行,豈可用模棱兩可的話去搪塞,蒙混過關?
從前後語境來說,前面說嶽雲張憲的謀反信雖未查明,後面接着的,應該是一個肯定的“但是”句,怎麼會這個雖未查明,那個也許有呢?語境上也不成立。
從案件審理的過程來看,嶽飛入獄後,秦桧動員給嶽飛羅織罪名的包括張俊、萬俟卨、王貴、王俊等若幹人等,倘若一個“莫須有”就能定罪的話,那還何需動員這麼多人、羅織這麼多罪,何況還加上嚴刑拷打?
從秦桧自身的立場來看,若非“必須有”,他那“南人歸南,北人歸北”的投降之策就兜售不了,最關鍵的是,他那如日中天的權位就牢固不了。因此,秦桧彼時彼境所表達的意思,不會是也許有、或許有,甚至“這個可以有”,應該是:“這個必須有!”
清人厲鹗所著《南宋雜事詩》一書注文說到此事時,也記載為“必須有”。附在此注後有一段按語說:“此三字與中興紀事本末(即《皇朝中興紀事本末》)同,今皆作‘莫須有’,恐不若紀事之得其實也。”所以,厲鹗也認為秦桧所說的“必須有”,更接近事實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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