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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如下:
1、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本人及其親屬向相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保險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出具《收件回執》,如材料不齊的出具《補齊材料告知書》。
2、受理環節。基本資料收齊核實且符合受理條件後,工傷保險經辦部門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3、承辦環節。如申請人為受傷害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工傷保險部門應向用人單位發出《關于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的通知》,核實有關情況。收到用人單位書面回複後,如雙方有争議,工傷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4、辦結環節。工傷保險部門就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傷認定的書面決定,并于20個工作日内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以及該職工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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