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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管失職認定

科技 更新时间:2024-08-13 02:21:08

環境監管失職認定?◆本報記者周雁淩王學鵬“按照‘誰出數據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責任追溯制度,生态環境監測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對出具的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确性負責,承擔法律責任”,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環境監管失職認定?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環境監管失職認定(誰出數據誰負責)1

環境監管失職認定

◆本報記者周雁淩王學鵬

“按照‘誰出數據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責任追溯制度,生态環境監測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對出具的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确性負責,承擔法律責任。”

“按照‘誰委托誰把關’的原則,有關企業委托機構開展生态環境監測(檢測)服務時,要選擇符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生态環境部聯合下發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态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以下簡稱《補充要求》)的機構。委托合同應當符合生态環境監測相關标準和技術規範,并對委托的監測技術要求負責。”

近日,山東省市場監管局、省生态環境廳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态環境監測(檢測)機構監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夯實檢測機構主體責任,落實企業委托把關原則。2020年1月1日起,未滿足《補充要求》,未獲得生态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的,不得從事生态環境監測(檢測),生态環境部門不再認可其出具的生态環境監測(檢測)數據和報告。

■保障監測數據真實準确

□聯合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是生态環境保護工作的生命線。為确保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确、客觀、真實,早在2011年,山東省就率先開展環境監測管理體制機制改革試點,通過改革避免了行政幹預,提高了監測數據質量,提升了監測公信力,也降低了監測成本。同時,全省積極建立适合社會化運營特點的質量管理體系,出台了一系列提高數據質量和對造假問題處罰的文件。

為進一步提升環境監測質量和環境管理水平,山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專門印發了《山東省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實施方案》,明确提出建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确性負責,監測人員和數據審核人員分别對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或參與弄虛作假的,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公安機關在各自職責範圍内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有實施或參與篡改、僞造自動監測數據、幹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去年9月,原山東省環保廳、省質監局聯合對全省生态環境監測機構開展了專項監督檢查。按照“雙随機、一公開”原則随機抽取,兩年内有信訪、投訴舉報的生态環境監測機構全部納入檢查範圍,共現場檢查監測機構34家。從檢查總體情況看,大部分生态環境監測機構能夠嚴格、認真、客觀、公正地開展檢驗檢測工作,管理體系運行良好。盲樣測試中大部分機構現場操作比較規範,數據處理符合要求,檢驗報告信息基本完整。但也有部分機構存在管理不規範,甚至存在違規的情況。

山東省要求,各市依法依規進行行政處理或處罰,涉及取消資質認定證書的移交省市場監管局,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予以處理,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各生态環境監測機構要高度重視環境檢測質量管理和質量控制體系建設運行工作,加強技術培訓,不斷提高檢測人員技術水平,完善質量管理和質量控制體系,為環境管理、社會民生提供客觀公正的檢測服務。

■夯實檢測機構主體責任

□落實企業委托把關原則

今年5月1日起,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生态環境部聯合下發的《補充要求》正式實施,在通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的基礎上,對生态環境監測(檢測)機構提出了特殊要求。

山東省在新規定中強調:凡開展生态環境監測(檢測)業務的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均需滿足《補充要求》有關規定。要求對申請“生态環境監測項目或參數”資質認定的機構,市場監管部門嚴格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通用要求和《補充要求》進行評審,對評審通過的“生态環境監測項目或參數”單獨附表。在《補充要求》實施前,已取得資質認定,具備相關生态環境參數檢驗檢測能力的檢驗檢測機構,可自願提出生态環境監測資質認定擴項考核申請,經市場監管部門考核滿足《補充要求》,獲得生态環境監測(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市場監管部門實時向社會公布獲得資質認定的生态環境監測(檢測)機構名單及其“生态環境監測項目或參數”。2020年1月1日起,未滿足《補充要求》,未獲得生态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的,不得從事生态環境監測(檢測),生态環境部門不再認可其出具的生态環境監測(檢測)數據和報告。

從事生态環境監測(檢測)的機構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落實《補充要求》的有關條件和技術要求,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标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并保持對生态環境監測活動實施全過程控制的質量管理體系,保證數據準确、真實、有效。并按照“誰出數據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責任追溯制度,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對出具的生态環境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确性負責,承擔法律責任。

山東省規定,按照“誰委托誰把關”的原則,有關企業委托機構開展生态環境監測(檢測)服務時,要選擇符合《補充要求》的機構,并将簽訂的委托合同向所在地的生态環境部門報告。企業簽訂的委托合同應當符合生态環境監測相關标準和技術規範,并對委托的監測技術要求負責。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和生态環境部門要建立協調聯動機制,通過落實《補充要求》規定,規範提升一批符合條件的生态環境監測(檢測)機構,清退一批不能滿足生态環境監測(檢測)要求的機構。進一步嚴格生态環境監測(檢測)機構監管,健全生态環境監測(檢測)機構“雙随機、一公開”檢查制度,定期互通生态環境監測(檢測)機構信息,聯合開展監督檢查,嚴厲打擊機構無資質、超資質認定範圍開展生态環境監測、出具虛假數據和報告等行為,形成監管合力,有效保障生态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提高監測數據公信力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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