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一個陌生人的咨詢電話,他說他想咨詢如何在離婚過程中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權益。我讓他說具體一點,他東扯西拉說了很多,從他的陳述中我提取到如下信息:孩子剛滿一百天,已分居六個月,他要離婚,不要孩子,女方也稱不要孩子;自稱被診斷為中度抑郁,并且日趨嚴重,所以不能撫養孩子。
我做了如下解答:第一,有病你得治,建議先治病,并且即刻去治病。抑郁不能成為不承擔撫養孩子責任的理由。第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女方分娩後一年内、女方終止妊娠六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所以你現在還不能提出離婚。第三,分居六個月不屬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更何況是在女方懷孕生子期間,如果沒有共同生活,沒有盡到照顧義務,責任在你,你應該反省自己。第四,夫妻雙方均有撫養教育孩子的義務,即使離婚,雙方都仍然要盡到撫養教育的義務和責任。
電話挂斷之後,沉思良久。現在的人都這麼脆弱了麼?抑郁真的就像感冒一樣普遍了嗎?之前找我咨詢或者我承辦的離婚案件中,有不少女性患有抑郁症(或自己陳述、或有診斷證明),今天這個男性居然也自稱自己患抑郁症。是欲求太多還是閑得慌,又或者隻是不想承擔責任的借口?可憐那個剛滿百日的孩子,如果他長大後知道自己的父母在他百日的時候就在考慮離婚,而且都不想要他,會是怎樣的傷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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