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滿雪)6月3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公告,發布《化妝品标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告明确,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化妝品,産品标簽必須符合《辦法》的規定和要求。此前申請注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化妝品,未按照《辦法》規定進行标簽标識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必須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産品标簽的更新。《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化妝品标簽是消費者獲取産品基本信息和安全使用的最直接途徑。《辦法》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确定的立法思路,對現有标簽管理法規文件和技術标準進行整合,明确化妝品标簽管理要求。
《辦法》共23條,闡述了立法宗旨和适用範圍,對化妝品标簽進行了定義,明确了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使用化妝品标簽的主體責任和化妝品标簽内容和形式的原則要求。規定了化妝品标簽應當标注的内容以及各項内容标注的具體要求,對化妝品禁止标注内容進行了細化。秉承《條例》立法思路,對标簽瑕疵作出具體規定,并明确相關法律法規适用情形。
《辦法》明确界定了化妝品标簽的定義。化妝品标簽是指産品銷售包裝上用以辨識說明産品基本信息、屬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數字、圖案等标識,以及附有标識信息的包裝容器、包裝盒和說明書。也就是說,化妝品标簽包含兩部分内容,一方面是産品銷售包裝上的各類标識内容,另一方面是附有産品信息的外包裝和說明書等載體。
對于備受業界關注的“其他微量成分”的标識,《辦法》規定,化妝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過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過0.1%(w/w)的成分應當以“其他微量成分”作為引導語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記者了解到,此舉是為了破除“概念性添加”這一行業痼疾,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某些産品宣稱含有某些功效性原料,而實際上添加量非常低,根本不能發揮作用。明确微量成分标注要求,可以防止虛假營銷行為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但是,需要說明的是,一些活性成分雖添加量低于0.1%,但也能達到效果,标注為“微量成分”,并不是對成分效果的判定,是為了讓消費者知悉原料真實的添加情況。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辦法》規範了進口化妝品标簽管理,要求“加貼中文标簽的,中文标簽有關産品安全、功效宣稱的内容應當與原标簽相關内容對應一緻”,确保國内外産品在标簽宣稱上公平一緻,同時方便進一步加強标簽監管。
《辦法》重申與細化了現有規定禁止标注的内容,禁止通過12種方式标注或者宣稱。包括使用醫療術語、醫學名人的姓名、描述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或者已經批準的藥品名明示或者暗示産品具有醫療作用;使用虛假、誇大、絕對化的詞語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描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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