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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戶”常見于我國的農村地區,這種制度的設立體現了我國法律保護老人和兒童的一貫原則,是社會主義和人道主義的具體體現。
村民李某是五保戶,無妻無兒無女,有扶貧所建的兩間小瓦廂。自1995年起與侄子一家一起生活。1999年,李某與侄子李某2簽訂一份《遺贈扶養協議書》,約定由侄子一家負責李某平時生活,承擔生活醫療等費用,料理後事。李某在百年之後,将其财産贈送給侄子李某2。該扶養協議書由縣公證處公證并出具公證書。2010年底,李某患病經醫治無效去世,侄子将李某安葬。
2020年6月份,村委會依照縣政府規定,開展所在村農民宅基地零散退出工作。在工作中,村委會認為李某系五保戶,将李某的宅基地、房屋及附屬物列為村集體财産進行了評估和公示。并組織相關人員對李某的房屋進行了拆遷。李某侄子以扶養協議中約定李某的财産由其繼承,因此,要求村委會對其賠償,緻此官司。
一審法院認為,争議關鍵為李某與侄子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問題,五保戶遺産歸誰處理兩方面。經查明,認定葉李某與侄子自願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且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一審法院認為,集體組織對“五保戶”實行“五保”時,雙方沒有簽訂扶養協議的,因此,不支持村委會主張的李某财産歸村集體所有的訴求。
村委會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這個案例中,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影響因素:
1、農村五保戶與村集體的關系
農村五保戶是經村委會審核,報鄉鎮政府批準,立檔,發給《五保供養證書》,對老人實現保吃、保穿、保醫、保住、保葬的義務。由集體組織、受委托的撫養人和五保對象三方簽訂五保供養協議。李某未與村委會簽訂扶養協議,而與侄子簽訂扶養協議,因此,權利義務關系明确。
2、李某與侄子的扶養協議是否有效
李某與侄子的扶養協議簽訂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經過公證處公證,無違法約定,因此,真實有效。侄子依協議約定,照顧李某平時生活及患病治療,并無違約行為或未盡責行為。李某生前也無要求變更協議的要求,可認定其對侄子的照顧比較認可。村委會辯稱侄子未盡責,李某的房産存在權屬糾紛問題,但均未提出有力證據。因此,法院認定扶養協議有效。
3、侄子繼承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本意見)中第五十五條集體組織對"五保戶"實行"五保"時,雙方有扶養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扶養協議,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按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處理,但集體組織有權要求扣回"五保"費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遺贈扶養協議】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如你在扶養非法定贍養義務的老人,為保證自己的權益,請與老人簽訂撫養協議,以免老人過世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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