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機卡到手後
在常用軟件上綁定
結果發現号碼有使用痕迹
這打開方式不對啊!
交易過程中出售客戶信息
王某為某通信運營商的員工,工作期間為客戶提供上門辦理手機卡服務。客戶下單後,王某攜帶相關設備前往客戶指定的地點。
工作期間,王某在開完手機卡後,以驗卡的名義,将客戶新辦理的手機卡插入自己的手機之中,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微信群将客戶的手機号碼發送給上家,上家用客戶的手機号碼申請注冊微信、淘寶、京東、蘇甯易購、抖音、快手等各類App賬号,之後利用王某發來的驗證碼完成注冊。
每注冊成功一個新賬号,王某可獲得幾元至二十幾元不等的“好處費”。東窗事發後,經公安機關調查,2021年5月至7月間,王某從中非法獲利1.4萬餘元。檢察機關審查後,将該案移交至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
法院:王某的行為構成犯罪
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通信運營商員工身份,出售客戶手機号碼及驗證碼,出售内容符合 “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義,且是其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屬于法定加重處罰的情節。同時王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最終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判決:王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三萬元;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
普法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将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些犯罪分子在收集、提供、交易、交換等各個環節分工合作、“利益共享”,與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相交織,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與财産安全,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廣大消費者在辦理手機卡時,一定要緊盯業務員的操作流程,盡量使用自己的手機驗卡,防止信息被盜。如各類App賬号非本人注冊,及時注銷或更改密碼。各大通信運營商應加強員工的教育監管,健全内部管理機制,通信、物流、銀行、電商等行業的員工應不斷強化法律意識與職業操守,切勿為了蠅頭小利,而洩露、出售客戶數據。
文章來源:CCTV今日說法公衆号、秦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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