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體現宏觀人口發展規劃與微觀家庭生育計劃的結合,公民有生育的權利,同時也應承擔社會責任。對于違反相關規定,非婚生育、未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3日,鄒某未婚生育一子。
2018年1月23日,鄒某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領生育保險待遇,其提供了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生育醫學證明》、銀行卡(折)複印件、《生育保險待遇申領表》。因鄒某未提供《計劃生育情況證明》,且表示無法進一步補全,故市社保中心經審核,于同日作出《辦理情況回執》(以下簡稱被訴回執),告知鄒某其申請的業務不能辦理,将其提供的材料一并退回。
鄒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被訴回執,并向其發放生育保險待遇。
另查明,鄒某曾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金楊新村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金楊街道)作出的《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情況審核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及政府作出的維持的*号《行政複議決定書》,且要求一并審查《某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情況審核辦法》(以下簡稱《審核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合法性。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在現行的計劃生育制度下,生育保險待遇的享受有賴于對計劃生育制度之遵守,故未婚生育并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審核機關将“準入”條件予以一定程度的實質審查,并無明顯不當。金楊街道作出《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情況審核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于法有據,程序合法,并無不當。《審核辦法》屬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文件,其中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亦不存在鄒某所稱的違反上位法的情形,故判決駁回鄒某的全部訴訟請求。鄒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訴,上述判決現已生效。
庭審中,鄒某認為,根據國辦發(2015)年96号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生育保險金的領取,應與戶籍、醫療等是一樣的,應與計劃生育脫鈎。甚至目前本市計生部門也已經不再對未婚第一胎征收社會撫養費,因此根據各級法律法規規章的原意,沒有理由再因此剝奪其享受生活保障即領取生育保險金的權利。同時,《生育保險辦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制定的地方規章,《勞動法》對于生育保險待遇領取并沒有設定以應屬于“計劃内生育”為前提條件。與此同時,與生育保險待遇相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某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也未禁止未婚婦女生育子女,未将未婚生育子女的情況列為不符合“計劃内生育”。《生育保險辦法》的相關規定已不應再适用,行政法規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是最基本的。同理,依據《生育保險辦法》制定的《審核辦法》的條款也不應再适用。《審核辦法》的現行存在,不代表就是正确的,就是應該适用的。相關政府部門,不應僅是依據法律法規來開展工作,還應當是在不合時宜的法律法規被撤銷或修改之前,選擇依據正确與合時宜的法律法規來維護公民的權益。相關政府部門不應任意擴大相關解釋,增加公民的義務減損公民的權利。我國《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實際上,拒絕向其發放生育保險待遇的行為,不僅是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也是對非婚生子女的歧視。市社保中心作為政府部門理應起表率作用,不應再加重社會對女性生育權的誤解和歧視。衛生和計劃部門沒有對其的未婚生育行為作出違法認定,因此其不存在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保險待遇是社會保險法規定的對于按時繳納人應當享受的保險。鄒某單位按時繳納城鎮生育保險費,其應當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市社保中心辯稱,根據《生育保險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的規定,申領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的婦女必須屬于計劃内生育,且需提供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出具的屬于計劃内生育的證明。因鄒某無法提供,且表示也無法補全,故市社保中心作出無法辦理的被訴回執,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條之規定,市社保中心具有提供社會保險服務的職責。本案争議焦點在于鄒某是否符合領取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鄒某稱,衛生和計劃部門沒有對其未婚生育行為作出違法認定,故屬于計劃内生育,且單位依法繳納了其的城鎮生育保險費,其就應當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市社保中心應當向其發放生育保險待遇。市社保中心則認為,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應當符合《生育保險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的規定,鄒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系計劃内生育,故不符合申領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
法院審查認為,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XXX疾病;(四)失業;(五)生育;該條第三款規定,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标準由法律、法規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我國是人口衆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該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該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市人民政府為了保障婦女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需求,促進婦女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本市實際,制定《生育保險辦法》,屬适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内的有效依據。該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并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的從業或者失業生育婦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又規定,隻有計劃内生育的婦女才有權利申領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且申請時需提供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出具的屬于計劃内生育的證明。本案中,鄒某未婚生育一子,金楊街道作為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對其作出《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情況審核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未出具其屬于計劃内生育的證明,且鄒某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屬于計劃内生育。市社保中心依據《生育保險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規定認定鄒某不符合申請領取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并無不當。鄒某主張其符合申領條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難以支持。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體現宏觀人口發展規劃與微觀家庭生育計劃的結合,公民有生育的權利,同時也應承擔社會責任。《某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鄒某認為自己未被征收社會撫養費,且參加了生育保險,由此推導自己屬于計劃内生育并應享受相應保險待遇,在邏輯上不能成立,且該觀點與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亦不相符,在國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層面均無明文體現。當然,生育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生育女性及其婚姻家庭的生活和發展息息相關。對鄒某的訴求,法院表示理解,法院也将深切關注國家及本市生育保險制度的未來面向和持續發展。但就本案而言,鄒某的上述主張缺乏相應法律依據,難以支持。
法院注意到,鄒某提供了其他省、自治區的案例和判決等材料,但這些材料并非本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作出被訴行政行為時的正式法律淵源。
綜上所述,鄒某的訴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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