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司機超載被罰?來源:中國交通新聞網公交車上人擠人的場景很常見也很普遍正因為如此,公交司機因為“嚴重超載”被判刑的情形便十分罕見近日有媒體報道,湖南省常甯市一位跑城鄉公交線路的司機因“嚴重超載”被判了刑司機認為自己很冤,法院認為判決無錯對此,究竟應該怎麼看,中國交通新聞網特邀兩位律師進行專業解析,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公交司機超載被罰?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來源:中國交通新聞網
公交車上人擠人的場景很常見也很普遍。正因為如此,公交司機因為“嚴重超載”被判刑的情形便十分罕見。近日有媒體報道,湖南省常甯市一位跑城鄉公交線路的司機因“嚴重超載”被判了刑。司機認為自己很冤,法院認為判決無錯。對此,究竟應該怎麼看,中國交通新聞網特邀兩位律師進行專業解析。
【新聞事件】
公交司機 因“人數超載”被判刑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湖南省常甯市公交司機李福生因“嚴重超載”被判刑。刑滿釋放後,他通過學習法律知識發現,公交超載的判定标準和普通客車不一樣,如果按照法院對他的判罰,很多公交司機都難逃“危險駕駛”,因此向一審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撤銷一審判決。
據報道,李福生與常甯市公共交通運輸有限公司簽訂有“城市公交車合作經營合同”,以合作經營形式承包常甯市6号公交線路。該線路是條城郊線,從常甯市區至市郊的東沖村,全長約9公裡,市内和市郊大概各一半路程。
據常甯市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書,2019年9月24日15時許,李福生駕駛大型普通客車至蘭江鄉雙合村路段時,被常甯交警大隊當場查獲。經清點該車共搭載乘客51人(不含李福生本人),超過額定乘員22人。交警部門以李福生駕駛的營運客車超載50%以上認定其為危險駕駛,對其處以罰款3000元、吊銷駕駛證并記25分的行政處罰。
常甯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福生駕駛大型普通客運車輛,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李福生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刑滿釋放後,李福生學習了相關法律。首先,他對法院文書中提到的“大型普通客車”表示不認同。李福生提供的相關材料顯示,車輛公交牌、行駛證、交強險均顯示其駕駛車輛為“公交客運”。其次,他認為,依據2017年版《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第四條規定,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按GB/T12428确定的站立乘客有效面積計算,每0.125平方米核定站立乘客1人。“這樣要一平方米超過8人才算超載,但實際上一平方米很難擠8個人。”李福生說。
李福生以“适用法律條文錯誤”和“客運車輛認定錯誤”,向常甯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他無罪。2020年3月11日,常甯市人民法院仍認定李福生駕駛的汽車是“大型普通客車”,并提出線路并不在城市之内,認為之前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駁回了他的再審申請。
【律師解析】
是“大型普通客車”還是“公交車輛”
劉汝忠
此案的關鍵點在于李福生駕駛的車輛是“大型普通客運車輛”,還是“公交車輛”?筆者将從超載型危險駕駛罪的入罪條件以及情理角度出發,淺談一下個人意見。
涉案車輛性質屬于“公交客車”
“公交客運”與“班車客運”系兩種不同的客運方式。《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本規定所稱道路客運經營,是指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衆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其中,班車客運是指營運客車在城鄉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一種客運方式。
對比《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區域内,運用符合國家有關标準和規定的公共汽電車車輛和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按照核準的線路、站點、時間和票價運營,為社會公衆提供基本出行服務的活動”,以及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公益屬性”,可以發現,公交客運具有公益屬性,實行低票價政策,旨在滿足公衆的最基本出行需求,與班車客運存在明顯區别。
涉案車輛性質應為“城郊公共汽車”,不能以營運路線不在城市市内,據此否認其屬于“公交客車”。《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并未要求公交汽車的營運範圍隻能在城市市區,隻要是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區域内運行即可。況且,建設部頒布的《城市客車分等級技術要求與配置》(CJ/T162-2002)已将城市客車詳細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市區城市客車,即在城市内客運而設計和裝備的客車,另一種就是城郊城市客車(城郊公共汽車),即在城郊間客運而設計和裝備的客車。事實上,各個城市都會有專門運行城郊路線的公共汽車,這也是切實解決郊區人民公共出行的重要舉措。那麼,怎能認為營運城郊路線的公共汽車不是“公交客車”呢?
綜上,在李福生提交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均可證實其營運車輛為“公交客車”的情況下,法院将其認定為“大型普通客車”不妥。
本案不符合“危險駕駛罪”入罪條件
一審法院除了對前述營運車輛性質定性存在錯誤,在對于“危險駕駛罪”其他構成要件的認定方面也存在一定欠缺。
第一,關于對“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把握。
“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是超載型危險駕駛的關鍵入罪因素。刑法意義上的“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标準目前尚未确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在沒有實際操作标準前,各級法院審理該類案件時一般參考行政違法标準之上對被告人的行為嚴重性程度進行評價。
對于本案來說,定性“嚴重超載”,首先需要确定城市公交車的核定載客人數。建設部在2001年3月30日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廳作出的《關于城市公共汽車載客人數核定問題的複函》(建城函[2001]89号)中,明确“根據《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規定,車輛乘客人數的核定,按站立乘客用的地闆面積計算,城市公共汽車及無軌電車為0.125平方米核定站立乘客1人”。那麼如果法院認定嚴重超載,則首先需要确定涉案車輛的核定載客人數,而不能僅憑标塗的額定乘員人數确定,再去論證是否屬于嚴重超過《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GB7258-2012)相關規定。
第二,行為人是否負有控制載客人數的職責。
超載型危險駕駛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本案中,即使李福生意識到自己在道路上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行為會威脅到他人安全,其也沒有權力控制載客人數,也就不應該由其承擔超載後果。《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各省市道路運輸條例均規定公交汽車不得“拒載”“甩客”。況且,現在大多數公交汽車已改為無人售票,在駕駛員無法核實是否存在超載的情況下,滿足乘客出行需要成為駕駛員的首選,因此,作為公交汽車的駕駛員根本無權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第三,對行為危險性大小的考察。
行為危險性大小主要體現在行為人實施行為時所駕駛車輛的安全狀況和車輛行駛時的路況。從車輛安全性看,公交車有兩個乘客門,車内乘客流動性強,因此,即使存在一定的人員擁擠,但是在經過熱門站點區域後車内人數也會趨于平和,所以不會對車輛本身安全性能産生影響。從車輛行駛路線看,公交車每站必停,即使對于運營城郊線路的公交車,運行速度也不可能過快,駕駛者對車輛的控制能力較高,不容易導緻交通事故發生。此外,不一樣的行駛路況對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車輛産生不一樣的危險情形;在車輛稀少的城鄉道路上超載行駛與在高速公路上超載行駛有着截然不同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對于本案來說,綜合考慮人流、車流的密度、時間、地域等因素,都不應該認定李福生駕駛公共汽車的營運行為存在危險性。
“公交超載”入刑無法達到預防目的
将“公交超載”現象入刑并不能達到刑罰目的。一方面,刑法應依據一定的規則控制處罰範圍與處罰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種違法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能将其規定為犯罪;凡是适用較輕的制裁方法足以抑制某種犯罪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規定較重的制裁方法。對于發生“超載型”危險駕駛案件時,完全可以由行政主體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行政處罰。行政機關通過當場發現、現場執法、現場處罰等一系列操作,能夠當場糾正的“超載”現象,也就不需要上升到刑法高度。另一方面,即使對駕駛員苛以刑罰,仍然無法妥善解決“公交超載”現象。
從情理角度說,“公交超載”現象本質是一種公共資源供給與公衆基本出行需求失衡所導緻的供需矛盾。那麼如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對“公交超載”現象進行查處,将存在執行困難并面臨窘境的問題,也将給市民出行帶來極大的不方便。2009年6月8日,發生在深圳的公交司機因怕超載而拒載,引發乘客圍堵公交車甚至踹門的沖突事件,再一次說明了超載并非公交司機或公交公司單方可以化解的問題。
本案隻是全國各地普遍存在的公交超載現象的一個縮影。這也急切呼喚《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此問題上的完善。因此,立法機關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細化和完善首當其沖,對《刑法修正案》中“超載型危險駕駛罪”的入罪條件進行細化也迫在眉睫。建議立法機關結合我國現階段公共交通運營現狀,在守住安全底線的前提下,适當放寬城市公交載客标準,從法律層面解決該難題。
作者系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交載客屬于“公交客運”而非“旅客運輸”
翁堅超
筆者以為,該刑事判決不符合法律規定和中央政策,依法應該撤銷判決,改判李福生無罪,其具體理由如下:
道路旅客運輸不等于公交乘客運輸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情形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李福生的情形顯然不屬于“從事校車業務”情形,當地司法機關認定他的情形屬于“從事旅客運輸”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條規定,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2016年11月30日修訂的《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二條、第三條進一步明确,道路旅客運輸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三種運輸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八十一條明确規定:“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即公共汽車不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因為李福生駕駛的車輛系公交車,無論他的車輛行駛在哪個區域,均不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調整。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交車上乘坐的人員不是稱為“旅客”,而是稱為“乘客”。雖然“旅客”和“乘客”隻是一字之差,其含義卻是天差地别。因此,公交車載客過程也不是屬于“旅客運輸”過程,而是屬于“公交客運”過程。
要理解“旅客”與“乘客”的區别,不妨仔細閱讀比對以下法規和規章:在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中,“乘客”這個詞彙一共出現了19次,但沒一處出現“旅客”。建設部頒布并且在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中中有18處使用“乘客”詞彙,也無一處使用“旅客”詞彙。《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總共出現19次“旅客”,但沒有出現一次“乘客”。
涉案車輛屬農村客運班線
公交化改造後的城鄉公交車
據媒體報道,李福生駕駛的車輛是該市公交6号線的車輛,該線路是條城郊線,從市區至市郊的某村,全長約9公裡,市内和市郊大概各一半路程。
從媒體報道的以上信息可以得知,李福生駕駛的公交車輛,雖然其案發時的行駛區域在市郊農村區域,該車輛性質準确地說應該是城鄉公交範疇。
2017年2月28日國務院下發的《關于印發“十三五”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規劃的通知》(國發〔2017〕11号)中明确提出,推進城鄉客運服務一體化。推動城市公共交通線路向城市周邊延伸,推進有條件的地區實施農村客運班線公交化改造。鼓勵發展鎮村公交,推廣農村客運片區經營模式,實現具備條件的建制村全部通客車,提高運營安全水平。
交通運輸部《關于積極推進城鄉道路客運一體化發展的意見》(交運發〔2011〕490号)文件中早已明确要求,堅持“公交優先、城鄉一體”的發展理念。
可見,公交6号線符合國務院和交通運輸部的文件精神,屬于農村客運班線公交化改造後的城鄉公交車。農村客運班線公交化改造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享受與城市公交一樣的政策待遇,當然應該包括享受城市公交一樣的載客人數待遇,城鄉公交不應該受旅客運輸相關法律的調整。
車輛運營性質認定機關
應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
據新聞媒體報道,公交6号線持有該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處監制的線路牌,李福生駕駛的車輛又确實行駛在該線路牌指定的線路範圍内,其車輛屬性當然應該被認定為公交車而不是道路旅客運輸車輛。
媒體報道顯示,生效判決依據行駛證上登記的車輛類型為“大型普通客車”而認定其為客運班車,顯然屬于基本事實認定錯誤。行駛證上的車輛類型是根據汽車生産廠家的申請,由工信部公告決定車輛類型。至于該車實際用途,必須要經過業務主管部門批準才可以從事相應業務。如果該車輛經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從事班線客運,當然就要受道路旅客運輸管理法規的調整,同時也會受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的調整;如果該車輛經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的批準從事公交客運業務,當然就不受道路旅客運輸法律、法規的調整,也不會受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的調整。
作者系浙江點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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